{"billNo":"202103123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8: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治芬","莊瑞雄"],"連署人":["陳明文","王美惠","林靜儀","鍾佳濱","邱議瑩","蔡易餘","羅美玲","沈發惠","吳玉琴","何欣純","吳琪銘","張宏陸","黃世杰","賴瑞隆","賴惠員"],"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868號","laws":["01734"],"提案編號":"20委10031868","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莊瑞雄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代理教師聘期規定，教育部國教署雖提供完全聘期補助聘用代理教師，惟許多縣市仍以十個月聘期方式自聘代理教師，導致代理教師待遇失去誘因，流動率高，無法留人留才。學生必須經常重新熟悉新老師授課模式，無法穩定代理教師待遇，亦影響教師教學品質。\n二、為穩定師資，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凡實際任教或協助校務工作滿十個月，表示非校內暫時職缺，應提供完整聘期，保障代理教師待遇。","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一、增加第三項。\n\n二、增加代理教師聘期規定，凡代理教師實際接任校務工作職務或教學工作滿十個月者，其聘期應為完整一年，以保障其權益。","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代理教師如全學年度接任校務工作職務及教學工作滿十個月者，其聘期應自該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獲續聘者亦同。\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3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