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3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8: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楊瓊瓔","鄭麗文","洪孟楷","林文瑞","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廖婉汝","溫玉霞","羅明才","陳玉珍","吳怡玎","萬美玲","江啟臣","吳斯懷","陳以信","鄭正鈐","徐志榮","游毓蘭","呂玉玲","費鴻泰","林為洲","陳超明","魯明哲"],"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871號","laws":["02301"],"提案編號":"20委10031871","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鑒於近年來，屢傳行政機關有濫用國家預算或規避政府採購等方式，豢養網軍打擊異己或散佈不實訊息等違憲、違法情事；又鑒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可課責（accountability）乃現代民主國家之基本施政原則等，政府機關及相關單位，於編列或執行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遵守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以確保國家及人民權益。茲為落實政府施政之透明與可課責，杜防國家資源遭不當濫用，影響民眾知的權利。爰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各政府機關按月公布之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除依現行規定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之外，亦已包含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預期效益、刊登或託播對象等事項，但後者項目未明列於本條文或《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為利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明文增列已實際執行之各事項。另，為促進施政可課責性以及透明度，按月公布之辦理情形，應揭露包含受委託廠商負責人、政府機關核定該政策或業務宣導執行之負責人等可受社會公評與鑑驗之事項，以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宣導之信任。\n二、為利民眾監督，防範行政機關利用政府預算豢養特定企業及團體打擊異己或散佈不實訊息等違憲、違法情事，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預算，應完善揭露受委託執行單位之資訊。\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政策及業務宣導、委辦費、行銷推廣等預算，若涉及利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進行營運項目者，應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資訊。","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n\n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2301:02301:2021-05-18-修正:6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各政府機關按月公布之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除依現行規定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之外，亦已包含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預期效益、刊登或託播對象等事項，但後者項目未明列於本條文或《預算法第 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為利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明文增列已實際執行之各事項。另，為促進施政可課責性以及透明度，按月公布之辦理情形，應揭露包含受委託廠商負責人、政府機關核定該政策或業務宣導執行之負責人等可受社會公評與鑑驗之事項，以增進民眾對政府政策宣導之信任。\n\n二、為利民眾監督，防範行政機關利用政府預算豢養特定企業及團體打擊異己、或散佈不實訊息等違憲、違法情事，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費用，應完善揭露受委託執行單位之資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政策及業務宣導、委辦費、行銷推廣等預算，若涉及利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進行營運項目時，應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資訊。","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n\n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核定及其授權代理人、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受委託廠商、受委託廠商負責人、刊登或託播媒體名稱等事項，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n\n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行銷推廣等預算執行，涉及利用前揭媒體之營運項目，應於項目公開揭露營運團隊、成員姓名等或其他利於公眾監督之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3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