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3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8: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楊瓊瓔","洪孟楷","馬文君","林文瑞","李德維","吳怡玎","鄭麗文","陳玉珍","吳斯懷","溫玉霞","江啟臣","徐志榮","萬美玲","游毓蘭","呂玉玲","費鴻泰","陳以信","魯明哲","鄭正鈐","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廖婉汝","林為洲"],"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872號","laws":["01713"],"提案編號":"20委10031872","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鑒於近年來頻傳政治人物學位論文抄襲事件，並藉由資訊技術及延後公開等方式，阻礙公眾獲取相關資訊的途徑，有損公眾對高等教育之信任。學術倫理乃國家教育之根本，開放環境有利於學術發展及公眾信任，為促進學術開放之風氣，完善學術倫理之實踐，爰擬具「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頻傳學位論文涉嫌抄襲、侵權等有違學術倫理之情事，以致影響民眾對於高等教育之觀感，且涉嫌抄襲者常以不公開論文電子檔方式，規避公眾檢驗。\n二、此外，諸多大學以各種技術手段或同意延後公開等方式「鎖論文」，且被限制以電子方式下載之論文鮮少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規定不得提供者，不當限制論文公開，有阻礙大眾取得之便利性，造成封閉風氣，開學術倒車之嫌。\n三、修正第二項，明定取得碩、博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應一併提供紙本與電子資料檔給予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並供公眾閱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公眾取得之便利性。","對照表":[{"law_id":"01713","law_name":"學位授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n\n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n\n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law_content_id":"01713:01713:2018-11-09-全文修正:16","說明":"一、近期頻傳學位論文涉嫌抄襲、侵權等有違學術倫理之情事，以致影響民眾對於高等教育之觀感，且涉嫌抄襲者常以不公開論文電子檔方式，規避公眾檢驗。\n\n二、此外，諸多大學以各種技術手段或同意延後公開等方式「鎖論文」，且被限制以電子方式下載之論文鮮少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規定不得提供者，不當限制論文公開，有阻礙大眾取得之便利性，造成封閉風氣，開學術倒車之嫌。\n\n三、修正第二項，明定取得碩、博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等，應一併提供紙本與電子資料檔給予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並供公眾閱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公眾取得之便利性。","修正":"第十六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n\n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並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公眾取得之便利性；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n\n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3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