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3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9:0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陳玉珍","游毓蘭","吳斯懷","呂玉玲","溫玉霞","羅明才","楊瓊瓔","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徐志榮","洪孟楷","陳以信","陳超明","馬文君","李德維","林為洲","鄭正鈐","廖婉汝","鄭麗文","吳怡玎","魯明哲","林文瑞","萬美玲","費鴻泰"],"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876號","laws":["03401"],"提案編號":"20委1003187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有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自民國94年實施至今，行政機關仍無法具體落實政府資訊之正確、公開。又鑑於公務員違反該法規定之懲處過低，且缺乏明確規定，爰參照公司法對於公司負責人之要求，責令行政官員擔負「忠實義務」，並就其未依法公開政府資訊或以機密為由，排除或遲延資訊公開者，除依各機關法令負責外，並負刑事責任。爰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資訊公開法》自民國94年實施至今，行政機關仍無法具體落實政府資訊之正確、公開；且公務員違反該法規定之懲處過低，缺乏明確規定。\n二、為促使公務員提供正確資訊，遵守法律之規定，無故意藏匿資訊情事發生，並督促公務員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n三、爰參酌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茲為確保民眾「知」的權益，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四、刪除現行條文文字，增列「公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政府資訊無本法第十八條所列情事，應予公開。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文字。","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29","說明":"一、《政府資訊公開法》自民國94年實施至今，行政機關仍無法具體落實政府資訊之正確、公開；且公務員違反該法規定之懲處過低，缺乏明確規定。\n\n二、為促使公務員提供正確資訊，遵守法律之規定，無故意藏匿資訊情事發生，並督促公務員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n\n三、參酌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茲為確保申請者之權益，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四、刪除現行條文文字，增列「公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政府資訊無本法第十八條所列情事，應予公開。」。\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文字。","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政府資訊無本法第十八條所列情事，應予公開。\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3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