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3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9: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楊瓊瓔","林文瑞","洪孟楷","鄭麗文","馬文君","李德維","廖婉汝","徐志榮","吳斯懷","吳怡玎","萬美玲","陳玉珍","陳以信","鄭正鈐","游毓蘭","溫玉霞","羅明才","林為洲","呂玉玲","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陳超明","魯明哲"],"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879號","laws":["01142"],"提案編號":"20委10031879","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鑒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雇主未依規定，保障員工身體生命安全採取必要措施之罰則過低，未能有效嚇阻不肖雇主，致使勞工暴露於危險工作環境，更造成龐大的社會成本使全民承擔。例如2021年不肖廠商違規施工導致0402臺鐵第408次車清水隧道鐵道事故悲劇；以及2022年高鐵左營站東北側之東南水泥高雄廠違法施工，致使供應臺灣高鐵電力之電塔倒塌，造成高鐵臺鐵交通運輸一度停駛。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雇主未依規定，保障員工身體生命安全採取必要措施之相關罰則過低，未能有效嚇阻不肖雇主，致使勞工常暴露於危險工作環境。與本法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相違背，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本條所臚列之相關違反條文，皆屬雇主保障員工身體生命安全所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然因罰則過低，不能確實嚇阻不肖雇主違反相關法律。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統計資料，我國近五年職業傷害人次（含傷害、失能、死亡）仍然居高不下，由民國（以下同）106年50,387人次、107年49,716人次、108年49,326人次、109年51,018人次、110年50,428人次；平均每年死亡人數高達514人。\n三、為確實保障員工之工作安全，讓員工能安心上工，爰修正本條例之罰則，由現行罰鍰三萬至三十萬元提高到六萬至六十萬元。","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n\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n\n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8","說明":"一、本條所羅列之相關違反條文，皆屬雇主保障員工身體生命安全所應採取之必要措施，然因罰則過低，不能確實嚇阻不肖雇主違反相關法律。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統計資料，我國近五年職業傷害人次（含傷害、失能、死亡）依然居高不下，由民國（以下同）106年50,387人次、107年49,716人次、108年49,326人次、109年51,018人次、110年50,428人次；平均每年死亡人數高達514人。\n\n二、為確實保障員工之工作安全，讓員工能安心上工，爰修正本條例之罰則，由現行罰鍰三萬至三十萬元提高到六萬至六十萬元。","修正":"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n\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n\n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3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