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4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022/1124001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0311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33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70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9: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莊瑞雄"],"連署人":["黃國書","林靜儀","羅美玲","蔡易餘","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品妤","吳思瑤","羅致政","陳培瑜","賴香伶","陳歐珀","陳靜敏","張其祿","林宜瑾"],"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018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2018","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鑒於海洋產業具有不可取代重要性及複合性特色，為打造生態、安全及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實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現行眾多散見於多部法律之海洋規範，促進海洋產業穩健發展，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厚實國民海洋意識，提升海洋產業之競爭力。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營造海洋產業良好之發展經營環境，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強化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n\n海洋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有較本條例更有利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者，從其規定。"},{"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鑒於海洋產業發展，地方政府之參與極為重要，爰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納為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海洋事業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n\n二、因第一項各款海洋產業之內容及範圍，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三、本條例制定後，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體海洋產業之統合、協調及推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其權責肩負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發展之責，爰於第三項明定之。","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活動，或可提供民眾從事海洋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能源。\n\n二、海洋生物及非生物資源。\n\n三、海洋漁業。\n\n四、海洋礦資源。\n\n五、海洋養殖。\n\n六、海洋運動。\n\n七、海洋文化。\n\n八、海洋觀光及遊憩活動。\n\n九、海洋運輸及其他船舶、載具。\n\n十、海洋監測。\n\n十一、海洋測繪。\n\n十二、海洋資訊服務。\n\n十三、海洋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n\n十四、海洋用品或器材租賃業。\n\n十五、海洋環境保護。\n\n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說明":"一、為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以支持及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按建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係供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藉以促進我國海洋產業整體發展，各機關（構）自負有參與政策推動之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n\n三、海洋資料庫之建立與海洋監測及測繪之進行，尚有賴於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系統，爰為第三項規定。\n\n四、本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建立海洋資料庫，以作為我國海洋政策推展之本。為提升海洋政策研究及民眾海洋意識與認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民眾查詢，爰為第四項規定之。","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並定期公告之。\n\n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海洋資料庫電子系統，提供民眾查詢；其作業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保障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時之經費充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說明":"為鼓勵地方政府發展海洋產業，保障其推動時之經費充裕，爰於本條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並依財政紀律法等規定辦理。","增訂":"第七條　為利海洋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說明":"一、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政策推展，並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爰為本條規定。\n\n二、有關第一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審核程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n\n前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說明":"一、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爰為本條規定。\n\n二、第一項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n\n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強化國人親海、知海、敬愛、愛海意識，體現海洋國家之精神，政府應鼓勵國人從事海洋活動，並積極建立輔導管理機制，以營造友善海洋場域。","增訂":"第十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場域，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說明":"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配合政府海洋政策，依法令規定切實推動海洋活動。\n\n二、為喚醒人類對於海洋之認識、保護及永續利用，聯合國於第6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11號決議，指定6月8日為「世界海洋日」，期世界各國藉此機會向人類賴以生存之海洋致敬，瞭解海洋價值，並慎重審視全球性污染和魚類資源過度消耗等問題。\n\n三、我國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海洋基本法》，參照聯合國精神，於該法第18條明定「為促使政府及社會各界深植海洋意識，每年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n\n四、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參照國民體育法訂定國民體育日之精神，爰於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增訂":"第十一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海洋政策，切實推動海洋活動。\n\n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說明":"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經費補助，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目的機關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得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n\n四、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五、促進投資招商。\n\n六、培植海洋產業專業人才。\n\n七、辦理海洋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八、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九、辦理海洋運動賽事、選手培訓、教練培訓。\n\n十、海洋產業群聚。\n\n十一、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海洋產業市場資訊。\n\n十二、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三、提供海洋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n\n十四、其他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海洋產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育外，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院校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以開設相關學程等方式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有效學用管道，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四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鼓勵大專院校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地方政府、大專院校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院校及海洋事業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說明":"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於本條規定稅捐之減免。","增訂":"第十五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商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事業，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有實施年限，並考量海洋產業範疇多元，先規劃實施三年並評估其成效，倘確能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再視情形評估後續之配套作法，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產製證明文件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開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將用於海洋事務，可收跨機關統合之效，並為健全基金之財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規費及使用費除外），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以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及提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前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及提升，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以中央主管機關現有人力實有推行困境，爰為本條規定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增訂":"第十八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說明":"鑒於本條例相關機制建立需時，爰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4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