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49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1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554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25: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賴香伶","林為洲","孔文吉","曾銘宗","廖婉汝","王鴻薇","林思銘","吳斯懷","張其祿","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費鴻泰","陳椒華","洪孟楷","吳怡玎","鄭正鈐","李德維","翁重鈞"],"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12-12","會期":8,"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02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2028","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影響，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減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超乎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遲緩，在此精神狀態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難以回復之傷痛。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原因多樣化，毒駕亦為常見之一種方式，為避免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而產生交通意外傷亡，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行的安全，爰提案增訂處罰之條款。\n二、行為人有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應處罰，爰增訂第五款規定，以達充分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以及避免法律漏洞。","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一、修正第三款並增訂第四款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處罰。所稱毒品，係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及由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而言。又雖施用毒品檢驗方式多樣，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因此，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擇定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為認定施用毒品之基準。\n\n二、第四款所稱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係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範，依該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判定為陽性者，以利實務之適用。\n\n三、增訂第五款。行為人有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以達充分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並符合我國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之期待。例如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然仍有檢出毒品反應者，雖施用毒品之體內濃度未達足以判定陽性之閾值，其既有施用毒品，如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即應依第五款之規定予處罰；例如行為人所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時，尚未定有判定陽性之閾值者，如有檢出毒品反應，則應依第五款規定，判斷有無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如有不能安全駕駛者，始依本款處罰，以符法律可預測性原則。又例如行為人因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受傷，無法採集尿液檢驗，而採集其血液檢驗；或對於行為人以其他方式檢驗後，測得毒品反應，如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應予處罰，以避免法律漏洞。\n\n四、第二項至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n五、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4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