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6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0: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王美惠","林宜瑾","林靜儀","林昶佐","莊瑞雄","蘇震清","趙天麟"],"連署人":["吳玉琴","洪申翰","羅致政","劉建國","邱議瑩","蔡易餘","羅美玲","張宏陸","沈發惠","江永昌","賴品妤","蔡適應","陳靜敏","莊競程","陳培瑜","林俊憲"],"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3-2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148號","laws":["01303"],"提案編號":"20委10032148","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王美惠、林宜瑾、林靜儀、林昶佐、莊瑞雄、蘇震清、趙天麟等27人，有鑑於目前領事事務局僅於臺北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五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縣市或偏鄉、離島地區之民眾相對不便，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並縮小城鄉行政便利差距，俾利其他縣市及離島地區民眾能就近辦理護照申辦業務，免於舟車勞頓之苦。爰擬具「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領事事務局目前僅於臺北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5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地區及離島民眾相對不便。\n二、為免民眾舟車勞頓之苦，爰提案「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或協助未設有辦事處之地方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辦理民眾受理護照辦理業務，提供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作業。","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二、領事事務局目前僅於臺北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5縣市設有辦事處，對居住於其他地區及離島民眾相對不便。\n\n三、為使護照辦理更為便民，爰要求主管機關應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或會同協助、輔導各該縣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受理護照辦理業務。","修正":"第十五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n\n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n\n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n\n主管機關應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或協助各縣市政府設立單一護照申領窗口，代為受理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申請，再轉送主管機關辦理。\n\n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6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