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6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0/112210118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0/11221011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0/11221011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180/11221011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2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9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5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30: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張宏陸","洪申翰","趙天麟","蘇震清","林宜瑾","羅致政","王美惠","邱議瑩","蔡易餘","劉建國","羅美玲","吳玉琴","沈發惠","陳靜敏","莊競程","陳培瑜","林靜儀","林俊憲","林昶佐"],"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5-19","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150號","laws":["01542"],"提案編號":"20委10032150","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有鑑於我國自2006年起法制化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依法應具備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雖依現行法令獨立董事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獨立董事藉股東會召集權參與公司經營權角力現象層出不窮，引發獨立董事不夠「獨立」之質疑。在公司董事會消極不召開股東會或審計委員會認定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下，修正由審計委員會為主體發揮監察功能召集股東會。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單一獨立董事藉股東會召集權參與公司經營權角力現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並引發社會大眾疑慮之情形時有所聞，故公司法監察人職權之行使方式應由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個別成員行使容有檢討之必要。\n二、在公司董事會消極不召開股東會或審計委員會認定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下，修正由審計委員會為主體發揮監察功能召集股東會。","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n\n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n\n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n\n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5-12-20-修正:19","說明":"一、我國自2006年起法制化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依法應具備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雖依現行法令獨立董事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獨立董事藉股東會召集權參與公司經營權角力現象層出不窮，引發獨立董事不夠「獨立」之質疑。\n\n二、准許個別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易生股東會「雙胞」現象，股東會決議之合法性更常衍生後續爭議。惟在公司董事會消極不召開股東會或審計委員會認定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下，增列第三項修正由審計委員會為主體發揮監察功能召集股東會。\n\n三、因應增列第三項，原有項次依序向後修正。","修正":"第十四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n\n審計委員會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n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n\n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n\n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6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