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6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4/LCEWA01_10070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4/LCEWA01_10070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會期":"10-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17","2023-03-21"],"會議代碼":"院會-10-7-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30: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曾銘宗","謝衣鳯"],"first_time":"2023-03-17","last_time":"2023-04-10","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208號","laws":["04517"],"提案編號":"20委10032208","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我國低薪問題非常嚴重，111年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高達59%受僱者不到4萬元，其中低薪關鍵原因包括分配問題，81年至109年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從51.1%降至45%，導致員工享有經濟成長的果實越來越少，爰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司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俾利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司法自民國（下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改善低薪，健全公司分派員工酬勞情形，修正重點如下：\n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n\n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n\n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294","說明":"我國低薪問題非常嚴重，111年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914.6萬名受僱者中高達59%月薪不到4萬元。各國薪資情形，110年我國每人每月總薪資55,792元，遠低於香港67,057元、日本88,931元、韓國98,524元、新加坡132,618元等鄰近國家。進一步來看，我國低薪主要原因包括分配問題，老闆少分享盈餘給員工，81-109年受人員報酬占GDP比率從51.1%降至45%。鑒於公司經營成果仰賴員工等人具體貢獻，公司獲利應與員工共享，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以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改善低薪。","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n\n前項章程訂明應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n\n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前三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n\n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n\n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四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6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