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7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6: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亭妃","劉建國","黃國書","蘇震清","蘇治芬"],"連署人":["林淑芬","王美惠","陳明文","林靜儀","陳歐珀","邱泰源","蔡易餘","范雲","羅美玲","余天","陳素月"],"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244號","laws":["04596"],"提案編號":"20委1003224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劉建國、黃國書、蘇震清、蘇治芬等16人，為配合刑事訴訟法擬改採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之新制，本法第九條之嚴格法律審規定已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九條規定，並增訂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該修正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該修正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96","law_name":"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n\n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n\n三、判決違背判例。\n\n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0-04-23-制定: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係就案件於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之情形，限制檢察官、自訴人之上訴權，使其等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特定事由為限，亦即以第三審嚴格法律審之規定，積極落實檢察官、自訴人之實質舉證責任。惟刑事訴訟法改採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之新制後，已足以促使檢察官、自訴人善盡實質舉證責任，本法自無就相同事項重覆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條文。","修正":"第九條　（刪除）"},{"現行":"第十條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0-04-23-制定:10","說明":"為配合第九條之刪除，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十條　第八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n\n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0-04-23-制定:13","說明":"為配合第十四條第三項之增訂，且為維持程序之安定性，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在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不論施行前案件已否終結，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n\n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現行":"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9-05-24-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酌修文字，以符法制。\n\n二、本法刪除第九條之修正，係為因應刑事訴訟法改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之新制，故其施行日期，亦應配合新制，俾免法律適用出現空窗，致實務運作發生無法可據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資因應。","修正":"第十四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7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