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8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19/11245015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19/112450151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19/11245015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19/11245015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3790000"}],"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6: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賴惠員","羅致政","林宜瑾","陳秀寳","張廖萬堅","吳玉琴","吳思瑤","郭國文","林楚茵","范雲","黃國書","陳亭妃","陳培瑜","蘇巧慧","陳歐珀","張宏陸"],"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5-17","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11號","laws":["02542"],"提案編號":"20委10032411","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鑒於護理人員為臨床照護第一線人員，其所需之能力包括照護、溝通協調、個案管理、健康促進等專業知能。且全球疫情下對於護理需求大增，考量不具備證照的護理人員對於我國醫療品質影響。並參考未取得執照逕行執行各類醫事人員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是為維護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逕行執業者改以刑罰處罰之。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對未取資格逕行執行醫事人員業務的處罰，多數醫事人員法規定對此類行為以刑罰規定處罰，如醫師法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心理師法四十二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職能治療師法四十二條、助產人員法三十六條等均有類似刑責規定。參考上述醫事人員相關規定，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指之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改為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42","說明":"一、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多以刑罰處罰。護理人員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為保障國民健康與我國醫療體制品質。並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n\n二、惟參酌相關醫事人員相關規定。並無對於僱用不具資格醫療人員相關刑罰。故將其獨立於第二項，並維持原行政罰責。","修正":"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n\n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8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