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8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6:2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林宜瑾","范雲"],"連署人":["陳培瑜","陳秀寳","邱議瑩","沈發惠","湯蕙禎","郭國文","黃國書","邱泰源","吳思瑤","李昆澤","何欣純","鍾佳濱","陳素月","陳靜敏"],"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13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241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林宜瑾、范雲等17人，有鑑於熱門演唱會等藝文票券常常開賣後旋即秒殺、一票難求，有心人士利用粉絲渴求見到偶像的心理，伺機大量搶票後再哄抬價格轉賣，此舉不僅相當惡劣，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藝文票券市場交易秩序。為有效抑制此類黃牛票亂象，參酌日本、美國、法國等國家立法例，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修法使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行政協助藝文事業實施實名制，以及另外針對加價轉售及大量掃票行為處以重罰，藉此遏止藝文黃牛票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根據實務經驗，要求以實名制購票確實能有效控制黃牛票問題，因此為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而增訂本條，主管機關可據此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業界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人場動線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人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為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票券市場價格及交易秩序，主管機關得對該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說明":"一、依據文化部106年「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國內外相關法令盤點及分析」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像是法國、南韓、美國部分州及日本，針對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之行為，均有處罰規定【法國將該行為認定屬刑事犯罪而於其《刑事法》規範；南韓則將其認定屬輕微犯罪而於其《輕微犯罪法》明定相關罰則；美國僅部分州（包括羅德島、阿肯色、康乃狄克等州），南韓則處以輕微罰金或輕罪拘役。日本2018年公布之「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n\n二、參考前述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併參酌我國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對於黃牛票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對加價轉售及大量掃票行為課以重罰。又根據民間機構調查（【圖表】演唱會黃牛票有多貴？從二手票券平台資料分析黃牛行情//關鍵評論，2023.3.7），藝文表演類的黃牛票裡比10倍原價還貴的共有9.5%，國際知名表演者之門票甚至被炒出高於原價的209倍，綜上，為遏止惡意加價轉售行為，對於加價轉售之黃牛票行為，按每張票券價格之三十倍至三百倍課以罰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　購買前條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三十倍至三百倍罰鍰。加價出售該票券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8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