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8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6: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林宜瑾","吳思瑤","王美惠","郭國文","范雲","張廖萬堅","許智傑","蘇震清"],"連署人":["蘇治芬","何欣純","陳素月","洪申翰","湯蕙禎","張其祿","賴品妤","沈發惠","賴惠員","林靜儀"],"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17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241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林宜瑾、吳思瑤、王美惠、郭國文、范雲、張廖萬堅、許智傑、蘇震清等20人，有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珍貴資產，不僅可豐富人類身心靈，文化創意產業更是當前重要產業之一，故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應針對各種樣態參考外國法制訂定相關罰則，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嚇阻黃牛現象，爰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寶貴資產，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嚴格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目前各國多有針對黃牛票猖獗之對策與辦法，例如日本對「未經主辦方同意加價轉售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徒刑併科罰金。\n二、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n三、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透過電腦程式進行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例如美國2016BOTS法案、美國紐約州法案針對「出售以購票程式、違反售票網站訂票規則取得票券」，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萬美金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珍貴資產，主管機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並訂定罰則，防止從中不法獲取利益。\n\n三、第二項，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n\n四、第三項，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增訂":"第十條之一　為落實前條文化創意之推廣，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對於藝文票券之交易，應防止任意從中哄抬不法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並訂定罰鍰標準。\n\n加價轉售藝文票券獲取不正利益者，按張數與扣除成本後每張價差之十倍至一百倍罰鍰。\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得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8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