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8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0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17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9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100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6: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馬文君","溫玉霞"],"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游毓蘭","徐志榮","鄭麗文","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鄭正鈐","李德維","陳超明","楊瓊瓔","曾銘宗","洪孟楷","廖婉汝"],"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5-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18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0委1003241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溫玉霞等16人，為落實對亡故國軍官士兵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以完備軍人撫卹制度，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位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以彰顯國軍對亡故士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之肯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國內少子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為落實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增訂「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就亡故軍人遺有未成年子女者，依其人數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加發撫卹金數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至於該加發撫卹金金額之調整，定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n二、配合第十三條第四項之增訂，第二十一條明定修正通過後，加發之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另第四十條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鑑於國內少子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為落實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增訂「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就亡故軍人遺有未成年子女者，依其人數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加發撫卹金數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至於該加發撫卹金金額之調整，定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n\n二、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修正本條第二十四條：「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與此前身故之軍人不適用最低上士二級之撫卹標準，造成部分低階軍官遺族撫卹低微，不符照顧遺族之宗旨。爰修正第六項，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修正":"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撫卹子女為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現行":"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19-05-03-修正:21","說明":"一、配合第十三條第四項之增訂，第二十一條明定修正通過後，加發之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二、另配合「臺灣銀行」銜稱已修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恤金與第五項規定發給之年撫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20-12-29-修正:40","說明":"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8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