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9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許智傑等21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24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5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10000"}],"議案名稱":"「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6: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智傑","蔡易餘","陳歐珀","邱志偉"],"連署人":["林宜瑾","邱議瑩","湯蕙禎","林楚茵","林靜儀","陳素月","廖婉汝","李昆澤","黃世杰","范雲","王美惠","蔡適應","蘇巧慧","黃國書","羅美玲","張廖萬堅","洪申翰"],"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5-1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42號","laws":["05152"],"提案編號":"20委10032442","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蔡易餘、陳歐珀、邱志偉等21人，有鑑於報載近期國人遭詐騙至柬埔寨遭妨害自由、凌虐、器官移植案件頻傳，此次事件台灣成為人口販運的輸出國，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獲利甚鉅、查緝不易，其犯罪行為雖屬境外行為，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我國領域外犯本法人口販運罪亦適用之。多年來不法人蛇集團進行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嚴重傷害人權、影響治安，對我國國際形象影響甚鉅。為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爰提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有關本法用詞之定義，其中包含「不當債務約束」、「難以求助之處境」、「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用語，造成認定困難及執行困境。依照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中，對於人口販運定義的說明，有關債務約束係指犯罪集團創造出債務，利用債務逼迫被害人遵從犯罪者的命令。而所謂債務約束，並無「適當」與「不適當」的差異，爰刪除本法「不當債務約束」中的「不當」二字。\n二、又所謂「性交易」應係雙方有以金錢為代價換取性服務之合意，性質上未必然有強迫他人屈從之強制行為，然有關人口販運之犯罪型態，應具有壓制他人自由意志或利用他人艱困處境而脅迫他人屈從之性質。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已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其意旨則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應即構成犯罪，爰將本法中「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對照表":[{"law_id":"05152","law_name":"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口販運：\n\n(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n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16-05-06-修正:3","說明":"一、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於104年1月23日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其意旨則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似應即構成犯罪，無須以具對價關係為必要，將本款中「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n\n二、本款未修正文字。\n\n三、依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中，對於人口販運定義的說明，有關債務約束係指犯罪集團創造出債務，利用債務逼迫被害人遵從犯罪者的命令。而所謂債務約束，並無「適當」與「不適當」的差異，爰刪除本款「不當債務約束」中的「不當」二字並將「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口販運：\n\n(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n三、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現行":"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n\n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16-05-06-修正:23","說明":"將本條中「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修正":"第二十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n\n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n\n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現行":"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5","說明":"一、近來人口販運多以組織犯罪模式為之，且不同於傳統手法，犯罪手法推陳出新，招攬國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詐騙、性剝削、勞力剝削及摘除器官等犯行，已重創我國國際形象及危害國人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為遏止犯罪勢力，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爰修正其刑責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罰金。\n\n二、將本條中「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修正":"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6","說明":"一、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爰修正其刑責，提高其科刑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罰金一千萬元以下。\n\n二、刪除本條「不當債務約束」中的「不當」二字。","修正":"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8","說明":"一、近來人口販運多以組織犯罪模式為之，且不同於傳統手法，犯罪手法推陳出新，招攬國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詐騙、性剝削、勞力剝削及摘除器官等犯行，已重創我國國際形象及危害國人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為遏止犯罪勢力，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爰修正其刑責，提高其罰金。\n\n二、刪除本條「不當債務約束」中的「不當」二字。","修正":"第三十四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