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6: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羅明才"],"連署人":["林思銘","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翁重鈞","賴士葆","吳斯懷","吳怡玎","馬文君","李貴敏","曾銘宗","廖婉汝","洪孟楷","陳玉珍","陳以信","高金素梅","楊瓊瓔"],"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45號","laws":["01786"],"提案編號":"20委10032445","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羅明才等19人，鑒於我國少子化愈發嚴重，生源減少，部分學校為控管教師員額，以聘僱代理教師作為彈性因應方案，然我國於108學年度開始推動十二年基本國民教育課綱，各高中職須配合課綱規劃部訂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選修、彈性學習等多樣化課程，其中有部分課程須占用教師大量精力進行課程研發及評鑑，若長期聘僱代理教師因應，將影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及學生受教權益，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能穩健推動，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任教師比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未規範專任或代理教師之比例，僅規定合格教師比率，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合格教師係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又因少子化日益嚴重，生源減少，部分學校為控管教師員額，以聘僱代理教師作為彈性因應方案，惟因代理教師流動率較高，易影響學生受教權益。\n二、此外，我國於108學年度開始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其課程綱要以「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為願景，各高中職學校須配合課綱規劃部訂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等多樣化課程，其中有部分課程須耗費教師大量精力進行課程研發及評鑑，若長期未有足額且適合之正式教師，將影響十二年國民教本教育之推動。\n三、綜上所述，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確保十二年國教能穩健推動，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任教師比率。","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n\n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n\n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9","說明":"鑒於我國少子化愈發嚴重，生源減少，部分學校為控管教師員額，以聘僱代理教師作為彈性因應方案，然我國於108學年度開始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各高中職學校須配合課綱規劃部訂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選修、彈性學習等多樣化課程，其中有部分課程須耗費教師大量精力進行課程研發及評鑑，若長期未有足額且適合之正式教師，將影響十二年基本國民教育之推動；又現行本法未規範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比例，僅規定合格教師比率，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合格教師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然代理教師流動率較高，易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爰於本條文增訂專任教師比率，藉此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能穩健推動。","修正":"第六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n\n二、專任教師比率及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n\n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