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7:0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傅崐萁","李德維"],"連署人":["鄭麗文","李貴敏","高金素梅","吳斯懷","林德福","陳玉珍","洪孟楷","楊瓊瓔","陳以信","馬文君","羅明才","吳怡玎"],"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52號","laws":["01167"],"提案編號":"20委10032452","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傅崐萁、李德維等17人，有鑑大法官釋字之785勤休新制上路，各地方警察、消防機關或因不熟悉新制、或因規定與實務面落差而難以執行，屢生員警陳情、反映、爆料排班不當等情。為充分保障員警健康權及妥適排班等權益，應從人事制度加以檢討，故修正由經費較充裕之中央編列人事費用。另修正警察節、消防節應休假或補休假，以充分保障健康權。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後，警察、消防人員等輪班制勤休新制自112年上路施行以來，各地機關單位輒有基層警察、消防人員陳情、反映、爆料勤務編排不當，做白工或不核實發給費用爭議不斷，實需以制度性、系統性的政策加以解決。究其原因，地方警察、消防機關礙於財政因素，不願意大刀闊斧主動請增人力為主因。另外，對警察、消防人員休假權益不重視，機關多認為可以透過編排超勤勤務、發給加班費方式處理，有關法律又缺乏強制放假之規定，亦為肇因。\n為解決上述問題，規範屬警察、消防人員常態性薪資結構之本俸、專業加給、（警察）警勤加給、（消防）危險加給等，應將預算經費編列權責歸屬於中央（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始能提升各地方政府據實際需求請增人力之意願，特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n另外，機關實務上多透過加班方式消化勤務，而未考量上述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補休假，致勤休新制保障基層警消健康權之美意落空。勤務編排及加班申報實務發展，反而使勤休新制變成補休假、加班費均落空。因此，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定警察節、消防節應休假或補休假。","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n\n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n\n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7-06-15-修正:28","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現行制度須由任用機關編列預算經費，地方警察、消防機關礙於財政因素，不願意大刀闊斧主動請增人力，蓋各地財政狀況不一。爰修正有全國一致性質之薪資結構，即：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以及警勤加給（在消防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則為危險加給），由中央編列預算，並分別為現行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編列，其餘有地方差異性質之經費，方由任用機關編列，以提升各地方警察等機關請增人力之意願。","修正":"第二十二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n\n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n\n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n\n警察人員之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危險加給及有全國一致性質之其他加給，分別由中央警政機關、中央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其餘俸給由任用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現行":"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7-06-15-修正:5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之貢獻並維護渠等健康權，定每年六月十五日為警察節、一月十九日為消防節，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應各放假一日；另相關人員如因勤務未能放假者，應予補休假。\n\n三、為免警察節、消防節實施放假，影響執行治安、消防勤務，相關放假實施、補休假方式，由內政部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n\n四、「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應一併配合修正。","修正":"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n\n警察節為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人員應予休假或補休假；消防節為每年一月十九日，消防人員應予休假或補休假。警察節消防節之休假，其人員範圍、補休假及其他事宜，由內政部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