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7/11240012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09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5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2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600"}],"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7: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林楚茵","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瑞隆"],"連署人":["洪申翰","張宏陸","蔡易餘","羅美玲","吳玉琴","湯蕙禎","沈發惠","邱泰源","莊瑞雄","陳靜敏","張廖萬堅","賴惠員"],"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4-26","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53號","laws":["01203"],"提案編號":"20委10032453","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林楚茵、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17人，鑒於臺灣已逐漸轉型為多元文化的移民社會，亟需採取更多元包容的政策，以建立友善之移民環境，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酌《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確實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及「家庭團聚權」之普世基本人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n二、鑒於現行規定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之外國人，「過失犯罪」者一概免於強制驅逐出國，受「緩刑宣告」者則否，顯失公平性；另考量實務上外僑常需出差之業務需求，為利延攬外國專業人士來臺，並符合永久居留制度之設計，爰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0-12-29-修正:28","說明":"一、增訂第三款、第四款：\n\n(一)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人僅得於其「配偶」或「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時，才可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惟外國人若有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則不問。\n\n(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n\n(三)根據臺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審查委員會建議，為確保「移民婦女於居住及家庭團聚方面之權利」、「放寬移民婦女離婚後在臺居留權益，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應加速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n\n(四)綜上所述，「兒童最佳利益」及「家庭團聚權」係為國際公約所揭櫫之重要普世基本人權，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n\n二、配合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原條文項次後移如修正條文所示。\n\n三、鑒於實務上有外國來台居留者，其有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礙於現行法規限制無法繼續申請居留，為營造友善移民環境，爰增訂第九款規定。\n四、鑒於現行條文可能導致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回國後因行政程序導致無法取得簽證，為保障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並促進外國學生來臺就讀促進交流，增列第四項規定如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配偶死亡時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且其未再婚，並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四、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五、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六、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七、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八、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九、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n\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n\n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n\n一、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僑生。\n\n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n\n三、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現行":"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n\n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n\n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n\n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n\n一、因依親對象死亡。\n\n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n\n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n\n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n\n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n\n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n\n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n\n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36","說明":"一、修正原條文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但書：\n\n(一)參酌臺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審查委員會建議：「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得繼續居留」，以落實移民之人權保障，並放寬移民婦女在臺居留權益，爰修正條文第二款。\n\n(二)配合第二款條文修正，將原條文第四款刪除。\n\n(三)考量實務上移民婦女在取得監護權的實際執行面常遭受許多困境，並參酌《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將「監護權」修正為「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二、新增第五項：\n\n(一)參酌臺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審查委員會之建議。\n\n(二)復參酌2016年監察委員王美玉針對居留制度之調查報告：「依現行法規，離婚後在臺繼續居留的外籍配偶於子女成年時，若尚未歸化我國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即會面臨到必須離境而被迫與子女分離的處境，違反兩公約所稱『家庭團聚權』的基本權利，目前已有具體案例發生」。\n\n(三)綜上所述，修正放寬其子女已成年，仍得繼續居留。\n\n三、配合刪除第四款，原條文項次前移如修正條文所示。\n\n四、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及「家庭團聚權」係為國際公約所揭櫫之重要普世基本人權，為促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爰刪除原條文「未成年親生女子」內之「親生」二字。\n\n五、配合新增第五項，原條文項次後移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n\n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n\n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n\n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n\n一、因依親對象死亡。\n\n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n\n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無以回復之損害之虞。\n\n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n\n依前項規定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者亦得准予繼續居留。\n\n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n\n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第三十三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n\n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n\n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五、回復我國國籍。\n\n六、取得我國國籍。\n\n七、兼具我國國籍。\n\n八、受驅逐出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38","說明":"一、《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n\n(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n(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n二、《刑法》第十二條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者，為限。」\n\n三、參酌說明第一、第二項，可見受「緩刑宣告」之外國人，顯然較「過失犯罪」者，更有理由免於強制出國，惟現行法規一概排除後者，前者則否，顯失公平性，爰修正第三款如修正條文所示。\n\n四、鑒於現行條文「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未考量實務上外僑常需出差之業務需求，為利延攬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參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修正第四款如修正條文所示，以符合永久居留制度之設計。","修正":"第三十三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n\n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n\n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五、回復我國國籍。\n\n六、取得我國國籍。\n\n七、兼具我國國籍。\n\n八、受驅逐出國。"},{"現行":"第六十五條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n\n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n\n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n\n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n\n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21-12-21-修正:8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鑒於現行本法中，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惟現行本條文中並無此規定。爰此，新增「除有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之虞外，得經裁量後委任律師在場」，以增進申請人對單方行為之行政處分之信賴。\n\n二、配合新增第二項，原項次後移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六十五條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n\n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n\n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n\n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n\n第一項第一款接受面談之申請人，除有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之虞外，得經裁量後委任律師在場。\n\n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