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1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12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5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5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411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1122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80000"}],"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22: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林宜瑾"],"連署人":["陳培瑜","陳靜敏","羅致政","張廖萬堅","湯蕙禎","吳玉琴","鍾佳濱","王美惠","羅美玲","蘇巧慧","范雲","陳明文","賴惠員","黃秀芳"],"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5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20委10032454","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林宜瑾等18人，為提升道路安全，保障用路人之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高無照駕駛之罰則、增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罰則，並增訂吊銷牌照再行請領之時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明定無照駕駛之相關處罰規定，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且按公路總局之統計，無照駕駛之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2021年人數達100,094，是2014年的58,369人的近兩倍。故參酌本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相關處罰規定，將第一項之罰鍰上限提高至2萬4千元，以嚇阻無照駕駛之危險行為。\n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禮讓行人及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惟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禮讓行人穿越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並無罰則，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增列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俾利保障行人之用路安全。\n三、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經檢驗合格即可重新領牌之規定；於實務上運行屢遭有心人士濫用。部分因違反相關規定遭吊扣牌照之汽車所有人再次違反更嚴重之規定，受吊銷牌照之處分；然經繳款及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即可重新請領牌照，用以規避吊扣牌照一段時間不得使用車輛之處分，相關制度應予檢討，爰修正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以達處罰設置之目的。\n四、為提升道路安全，保障用路人之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高無照駕駛之罰則、增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罰則，並增訂吊銷牌照再行請領之時限。","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27","說明":"一、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且按公路總局之統計，無照駕駛之人數有日漸增加之趨勢，二零二一年人數達十萬零九十四人，是二零一四年的五萬八千三百六十九人的近兩倍。故參酌本法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相關處罰規定，將第一項之罰鍰上限自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提高至二萬四千元，以嚇阻無照駕駛之危險行為。\n\n二、第五項增訂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之罰則，依違反規定及再犯次數，按程度吊扣牌照一個月、三個月及六個月不等之處罰；以遏止無照駕駛之亂象。","修正":"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n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n\n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n\n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n\n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n\n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n\n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n\n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n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禮讓行人及行人穿越道路之相關規定。惟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禮讓行人穿越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並無罰則，爰此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增列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俾利保障行人之用路安全與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n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n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n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n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n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n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n\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9-05-03-修正:66","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款及第七款之「佔用」為「占用」，以臻明確。\n\n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時，不論直行或轉彎，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且本法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已然包含現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爰刪除之。","修正":"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n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n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n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n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n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n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現行":"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81","說明":"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即可馬上重新領牌之規定；於實務上運行發現，屢遭有心人士濫用。部分因違反相關規定遭吊扣牌照之汽車所有人，再次故意違反更嚴重之相關規定，受吊銷牌照之處分。然經繳款及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即可重新請領牌照，用以規避原須吊扣牌照一段時間不得使用車輛之處分，相關制度應予檢討，爰修正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以達處罰設置之目的。","修正":"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始得再行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