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29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7: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林宜瑾","蘇震清","張廖萬堅","何欣純","陳培瑜","邱志偉","邱議瑩","蔡易餘","羅致政","陳亭妃","鄭正鈐","吳思瑤","洪申翰","陳秀寳","許智傑","江永昌","林靜儀"],"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58號","laws":["01128"],"提案編號":"20委1003245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為確保社會安全網疏而不漏，遂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明確探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頻率，以避免現行發生的獨居長者及弱勢家庭於家中發生悲劇，或是透過已故親屬盜領補助金之案件，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地方主管，自訂關懷、探視受生活扶助者之頻率及其他詳盡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獨居長者及弱勢家庭等族群易發生於家中死亡多日後始被外界發現之情事，甚至於112年1月更發生有子女將亡母遺體存放於冰箱5年，詐領多項補助金之案件，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有探視受生活扶助者之職責，然卻未定明應探視之頻率及其他探視、關懷細節，難以防範憾事或詐領補助金問題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21","說明":"一、酌調第一項，現行文字未定明地方主管應探視受生活扶助者生活情形之頻率，恐不利於社會安全網之建置，爰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探視。\n\n二、新增本條第二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量能訂定訪視頻率，並針對其他細節事項，如：訪視或關懷人員資格、程序及注意事項等亦應訂定於地方自治法規，以完善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生活情形之成效。","修正":"第十四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或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n\n前項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其頻率、訪視或關懷人員資格、程序及注意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