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0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7: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first_time":"2023-03-24","last_time":"2023-03-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583號","laws":["01121"],"提案編號":"20委1003258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國籍法第四條第二款之文義將受影響，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保障我國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之歸化資格，應配合修正條文以維護其權益。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青年受惠於教育普及，並面對來自媒體、網路的大量資訊，思慮判斷已經大幅提升。\n二、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二條之修正內容：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n三、民法修正前的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故國籍法第四條與第七條內容之「未婚未成年」原意為「未婚未二十歲」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規化人之子女者享有歸化的權益。然現今《民法》修法後之成年年齡為十八歲，如按照現行成年解釋，會導致十八至二十歲之間者無法歸化，權益受侵害。\n四、國籍法第四條與第七條關於歸化的申請限制涉及年齡規範，為保障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歸化權益，爰將法規中涉及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的部分，從「未婚未成年」改以「未婚且未滿二十歲」規範，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國籍法第二條已配合民法修改法規，調整相關的年齡規範。有關本法涉及外國人歸化年齡部分，為保障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歸化權益，將本條文中「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二十歲」。","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且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現行":"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7","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國籍法第二條已配合民法修改法規，調整相關的年齡規範。有關本法涉及外國人歸化年齡部分，為保障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人之歸化權益，將本條文中「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二十歲」。","修正":"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二十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0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