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3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2: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鴻薇","游毓蘭","李德維","高金素梅"],"連署人":["林思銘","曾銘宗","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溫玉霞","洪孟楷","謝衣鳯","羅明才","陳以信","陳椒華","鄭正鈐","吳斯懷"],"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836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0委10032836","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游毓蘭、李德維、高金素梅等17人，鑒於醫師人力總量管制原則以確保醫療品質，且參考98年跨部會會議決議十分之一國內招生容額，爰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署98年跨部會會議決議，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容額總容量為國內醫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n二、考量到牙醫師醫病比已呈現飽和狀態2021年台灣每萬名牙醫人數約在6.9人，但合理值應該是4.9人左右，又台灣人口已連續三年呈現負成長，市場需求不足，應優先保障本土牙醫就業。\n三、國內牙醫科系採總量管制，過去7年牙醫生人數都被控管在371人（不包含國防醫學院牙醫系），應訂立隨國內招生名額變化之國外學歷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容額上限。“國內牙醫學生招生容額”以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各院、系（組）、學位學程新生招生名額分配核定表」計算，經查從106年度至今均為371名，加上國防醫學院牙醫學系20名（採用學測成績，軍校獨立招生20名），國內八大牙醫學系每年招生容額為391名。","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n\n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n\n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n\n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n\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22-05-30-修正:6","說明":"根據衛生署98年跨部會會議決議，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容額總容量為國內醫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107年衛福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國外牙醫系學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員額數，於113年降至30名。考量到牙醫師醫病比已呈現1：1,443之飽和狀態，及台灣人口已連續三年呈現負成長，應訂立隨國內招生名額變化之國外學歷實習容額上限。","修正":"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n\n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n\n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n\n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n\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應不得超過國內醫學系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3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