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372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4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43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7: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魯明哲","謝衣鳯","陳以信","吳怡玎","孔文吉","楊瓊瓔","陳雪生","林思銘","陳超明","洪孟楷","王鴻薇","林文瑞","游毓蘭","呂玉玲","林德福","翁重鈞"],"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906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290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落實海洋基本法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健全海洋產業之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之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相關事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海洋事業之定義及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各款海洋產業之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三、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係負責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依其權責肩負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發展之責，爰為第三項之規定。\n\n四、海洋基本法第三條第十條分別規定：「政府應推廣海洋相關知識、便利資訊，確保海洋之豐富、活力，創造高附加價值海洋產業環境，並應透過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與國際交流合作，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之海洋權益。」、「一、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n五、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為落實前述規定，爰為本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能源。\n\n二、海洋生物科技。\n\n三、海洋非生物資源。\n\n四、海洋礦資源。\n\n五、海洋漁業。\n\n六、海洋文化。\n\n七、海洋運動。\n\n八、海洋觀光及遊憩。\n\n九、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n\n十、海洋運輸及輔助。\n\n十一、海洋養殖。\n\n十二、海洋監測。\n\n十三、海洋測繪。\n\n十四、海洋資訊服務。\n\n十五、海洋工程。\n\n十六、海洋環境保護。\n\n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n\n第一項海洋產業之推動，應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說明":"一、為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以支持及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按建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係供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藉以促進我國海洋產業整體發展，各機關（構）自負有參與政策推動之義務，爰於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n\n三、海洋資料庫之建立與海洋監測及測繪之進行，尚有賴於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n\n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說明":"明定政府有義務保障海洋產業相關政策推動時之經費充裕並採取必要措施。","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說明":"明定政府應鼓勵民間參與海洋推展，並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說明":"一、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等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n\n二、明定前項園區之設置或專區之劃設，應避開海洋保護區，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之權益，以落實《海洋基本法》第13條之要求。","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n\n前項園區之設置或專區之劃設，應避開海洋保護區，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之權益。"},{"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並推動海洋多元利用，建立輔導管理機制。\n\n二、第二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經費補助國民海洋活動，以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增訂":"第九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n\n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明定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增訂":"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四、促進投資招商。\n\n五、培植專業人才。\n\n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八、海洋產業群聚。\n\n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採取相關措施，鼓勵大專校院結合產業，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增訂":"第十一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說明":"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於明定適用租稅減免相關措施。","增訂":"第十二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協助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有實施年限，並考量海洋產業範疇多元，先規劃實施三年並評估其成效，倘確能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再視情形評估後續之配套作法，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產製證明文件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將用於海洋事務，可收跨機關統合之效，並為健全基金之財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部分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以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及提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四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n\n前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3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