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3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6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26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0100"}],"議案名稱":"「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3: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蘇震清"],"連署人":["林靜儀","湯蕙禎","洪申翰","楊曜","吳秉叡","吳玉琴","林宜瑾","林楚茵","蘇巧慧","鍾佳濱","陳靜敏","許智傑","陳秀寳","陳素月","陳培瑜"],"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919號","laws":["01936"],"提案編號":"20委1003291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蘇震清等17人，本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時，刪除商標代理人以商標師為限之規定，但未規範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為期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業務時，能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俾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執行商標各項程序之目的，有必要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之資格條件，並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另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案件持續呈增長之趨勢，且產業界反映有請求加速審查之強烈需求，鑒於國際上針對符合法定要件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亦設有請求加速審查之規定，為滿足國內產業界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有需要增訂加速審查之機制，以為因應。此外，臺日經貿會議議題多次反映，建議簡化商標邊境保護措施之維權程序，財政部關務署復決議推動放寬商標權人應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之相關規定，以符合海關作業實務需求。為落實法規之健全及鬆綁之實務需求，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並為滿足國內產業界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適用範圍及其規費。（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n二、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之程序，無須至海關進行認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n\n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n\n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n\n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n\n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2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之意旨，非法人團體雖不具有權利能力，但其仍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爰參酌美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本法適格之申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之外，得由不具實體法上權利能力之合夥組織，如聯合會計師、律師或建築師事務所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合夥型態經營業務者；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例如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協會）；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提出申請，以切合市場實務上交易以商業或團體名稱對外營業之需求，並有利申請人註冊商標後之管理維護。其中部分申請人型態雖因不具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無法作為權利主體，但於私權紛爭中，法院仍得循合夥或其他民事法理，確認商標權利之實際歸屬，不受商標申請登記名義之拘束。\n\n三、現行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至第七項，內容未修正。\n\n四、增訂第八項有關加速審查之規定：\n\n(一)礙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且在有限審查人力下，縮短審查時間有其極限。惟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爰明定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商標專責機關得加速審查之依據。\n\n(二)商標專責機關將參酌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規劃加速審查之具體類型，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以供申請人參考援用。\n\n(三)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如已由商標專責機關依法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或於核駁審定前通知核駁理由者，後續申請人可以催辦方式請商標專責機關儘速結案，並無申請加速審查之必要，爰於但書明定不予適用。","修正":"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n\n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n\n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n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n\n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n\n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n\n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現行":"第七十五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n\n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n\n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n\n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依第二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n\n商標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者，海關得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8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如下：\n\n(一)依現行第二項規定，商標權人於收到海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至海關」進行認定，復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權人如未於期限內至海關進行認定，海關在該批貨物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之情況下，便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n\n(二)觀諸美國、日本、德國、南韓等國之海關實務作法，並未要求商標權人須親赴海關進行認定。且衡諸當代科技進步，透過拍照方式取得清晰之照片檔案，技術上應屬可行，實務上也確實存在輸入或輸出之物品係商標權人未曾生產、推出之商品等，透過照片檔案即可明確判斷有無侵權情事之狀況。爰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實務作業之需求，刪除「至海關」等文字。\n\n三、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五條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n\n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n\n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n\n商標權人提出侵權事證，經進出口人依第二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應通知商標權人於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n\n商標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扣者，海關得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物品放行。"},{"現行":"第九十九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證明標章權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110","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三項增訂非法人團體得申請取得商標註冊之規定，增列該團體經取得商標權者，就本法規定事項，亦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資適用。至於以合夥組織或商業之名義登記之申請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由合夥人或商業負責人以被害人資格提起告訴，尚不影響其訴追刑責之權益。\n\n二、公司法於一百零七年修正業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依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爰有關外國公司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並非本條之適用範圍，併予敘明。","修正":"第九十九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商標權或證明標章權者，亦同。"},{"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n\n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八項增訂有關商標申請註冊得申請加速審查之規定，並衡酌該審查使用行政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申請加速審查應繳納規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n\n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3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