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3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3:2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許智傑","陳秀寳","蘇巧慧"],"連署人":["羅致政","王美惠","張其祿","鍾佳濱","蔡易餘","邱議瑩","賴品妤","吳思瑤","林宜瑾","陳培瑜","張廖萬堅","趙天麟","江永昌","林昶佐"],"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923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2923","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許智傑、陳秀寳、蘇巧慧等18人，近年文化創意產業逐漸被各國列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且我國厚實的文化底蘊，正是台灣能進一步擴張的「軟實力」，更是追求經濟成長等硬實力的強大後盾，故政府針對相關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嚇阻黃牛現象，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1、 近年文化創意產業逐漸被各國列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且我國厚實的文化底蘊，正是台灣能進一步擴張的「軟實力」，更是追求經濟成長等硬實力的強大後盾，故政府針對相關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目前多國已有針對黃牛票猖獗之因應對策，例如日本的「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特定興行入場券の不正転売の禁止等による興行入場券の適正な流通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明定禁止未經主辦單位事先同意以販售票券為業，且高於票面價格之販售行為；任何人不得不當轉賣票券，以及任何人不得基於不當轉賣目的而受讓票券，對於違反前開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n二、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部分黃牛集團係利用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票券，再至網路上哄抬價格進行販售，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以儆效尤。","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文化創意產業逐漸被各國列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且我國厚實的文化底蘊，正是台灣能進一步擴張的「軟實力」，更是追求經濟成長等硬實力的強大後盾，故主管機關針對相關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n\n三、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部分黃牛集團係利用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票券，再至網路上哄抬價格進行販售，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以儆效尤。","增訂":"第十條之一　為落實前條文化創意之推廣，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針對藝文票券之交易，應防止任意從中哄抬不法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並訂定罰鍰標準。\n\n加價轉售藝文票券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按張數與扣除成本後每張價差之十倍至三百倍罰鍰。\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得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3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