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64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22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500"}],"議案名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5:1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2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068號","laws":["01835"],"提案編號":"20委1003306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刑事詐欺案件逐年增加，僅民國一百十一年統計犯罪金額即將近新台幣70億元。實務上詐欺犯罪往往擴及至洗錢犯罪，而申辦或買賣人頭帳戶為實行洗錢行為之主要工具，為遏止詐欺犯罪持續增加，爰參採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實務上欲舉證行為人主觀具有洗錢之故意，非屬容易。為遏止詐欺犯罪持續增加，爰參採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新增本法第十四條之一，就買賣人頭帳戶等相關行為加以處罰之。","對照表":[{"law_id":"01835","law_name":"洗錢防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惟實務上欲舉證行為人主觀具有洗錢之故意，非屬容易。\n\n三、鑒於刑事詐欺案件逐年增加，僅民國一百十一年統計犯罪金額即將近新台幣70億元。實務上詐欺犯罪往往擴及至洗錢犯罪，而申辦或買賣人頭帳戶為實行洗錢行為之工具，為遏止詐欺犯罪持續增加，爰參採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新增本法第十四條之一，並說明如下。\n\n四、新增第一項，就「以交付或提供他人為目的者，向金融機構開戶以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帳戶必要資料者，或收受該他人所交付或提供之前揭物品或資料者」處罰之。為避免前述資料輾轉、流傳使用，再為轉讓或交付，或再受轉讓或受交付者，亦以第一項的罪刑處罰之。\n\n五、新增第二項，就買賣或有償交付、收受帳戶者，加以處罰之。\n\n六、就個別人以直接接觸的方式勸誘，或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如書面廣告、網路網路公然引誘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以第一項的罪刑處罰之。\n\n七、就集團性、常習性犯前三項之罪者，加重處罰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以交付或提供他人為目的，向金融機構開戶以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帳戶必要資料者，或收受該他人所交付或提供之前揭物品或資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再為轉讓或交付，或再受轉讓或交付前述物品或資料者，亦同。\n\n無正當理由，有償轉讓或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及該受讓之人，亦同。\n\n為使人犯前二項之罪，勸誘或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為引誘者，亦同。\n\n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