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1901/112420190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1901/112420190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1901/112420190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1901/112420190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9-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水利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1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90000"}],"議案名稱":"「水利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5: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11-06","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070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0委1003307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自109年10月1日起，全國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改組為管理處，處長改為官派，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農田水利事業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興辦，均依農田水利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水利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與農田水利法牴觸，為統一法律規定，爰擬具「水利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田水利法業於10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並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農田水利會同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已喪失法源依據，走入歷史。並依據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合憲。為使法律規定一致，爰水利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刪除。\n二、依據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同法同條第五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n\n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941:01941:1963-11-29-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業已喪失法源依據。\n\n三、依據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合憲，包括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同法第三十四條第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因此，農田水利會已走入歷史，本條規定應予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