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3:5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劉世芳","湯蕙禎"],"連署人":["王美惠","林昶佐","黃世杰","邱議瑩","江永昌","莊瑞雄","蔡易餘","洪申翰","陳培瑜","陳靜敏","陳明文","陳歐珀","林淑芬","許智傑","邱泰源"],"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074號","laws":["04711"],"提案編號":"20委10033074","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劉世芳、湯蕙禎等18人，鑑於2022年地方選舉時，有民眾反映查閱部分候選人所申報的財產時，不論是申請查閱或是閱覽過程均有諸多不便，對於「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顯有不符，「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本法是所謂的「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亦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2022年6月22日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同年10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亦隨之修正，鑑於2022年地方選舉時，有民眾反映查閱部分候選人所申報的財產時，不論是申請查閱或是閱覽過程均有諸多不便，對於「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顯有不符。\n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六條卻違反「資訊自由」之原則，限制查閱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不利於人民對公職人員及候選人進行檢驗，為使相關申報資料能更公開透明地讓大眾得以審閱，於本條第四項前段定明大眾查閱申報資料之行政流程應簡化，查閱方式除閱覽外，亦包含抄錄、攝影、影印等方式。","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22-05-30-修正:6","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本法是所謂的「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亦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2022年6月22日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同年10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亦隨之修正，鑑於2022年地方選舉時，有民眾反映查閱部分候選人所申報的財產時，不論是申請查閱或是閱覽過程均有諸多不便，對於「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顯有不符。\n\n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六條卻違反「資訊自由」之原則，限制查閱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不利於人民對公職人員及候選人進行檢驗，為使相關申報資料能更公開透明地讓大眾得以審閱，於本條第四項前段定明大眾查閱申報資料之行政流程應簡化，查閱方式除閱覽外，亦包含抄錄、攝影、影印等方式。","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n\n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n\n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簡化行政流程供大眾查閱申報資料，查閱方式得以閱覽、抄錄、攝影及影印等形式為之，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