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7: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洪申翰","蔡易餘","范雲","劉世芳","王美惠","林靜儀","邱臣遠","林楚茵","吳玉琴","林宜瑾","吳思瑤","余天","羅明才","林德福","鍾佳濱"],"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076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076","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黃牛票已影響一般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權利，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限制不當加價出售票券及以電腦掃票者。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於國內公開舉行之電影、歌劇、舞台劇、音樂、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票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包含數字、符號及其他具有同等功能之代碼或電子設備。\n二、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增訂第一項）\n三、藝文表演票券販售或代購不得超過票面價，以及違反本項罰則。（增訂第二項）\n四、不得以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以及違反本項之罰則。（增訂第三項）\n五、文表演票券販售或代購不得超過票面價範圍不含手續費及郵寄費。（增訂第四項）\n六、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增訂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於國內公開舉行之電影、歌劇、舞台劇、音樂、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票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包含數字、符號及其他具有同等功能之代碼或電子設備。\n\n三、第一項增訂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四、鑑於黃牛票已影響一般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權利，目前世界各國不乏對此立法管制之案例。例如，美國於2016年通過「2016年優化線上售票法（2016年BOTS法）」、澳洲新南威爾斯州於2017年通過「公平交易修正案第52號」（有關黃牛票與禮品卡規範）、日本於2018年通過「關於禁止特定活動入場券不正當轉賣並確保活動入場券正當流通管道法」等。參酌先進國家的立法，增訂第二項，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n\n五、鑑於不肖業者常以電腦程式大量掃票，然此電腦程式不一定會造成全然侵入或干擾售票者系統，或造成其財產損害，不符合刑法妨礙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爰增訂第三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六、第二項規定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對價販售或代購，為明確定義範圍，爰增訂第四項，第二項所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對價販售或代購，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七、增訂第五項，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對價販售或代購，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