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4: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賴惠員","羅美玲","何欣純","沈發惠","陳歐珀","陳培瑜","陳秀寳","陳素月","吳秉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邱泰源","陳靜敏","莊競程"],"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11號","laws":["04563"],"提案編號":"20委10033111","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莊瑞雄等17人，為提升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涉及本法第二條情事之審查效率，課予機關首長除以行政懲處方式處罰涉及違失行為之公務人員以外，所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另外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應於六個月內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提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3","law_name":"公務員懲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n\n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law_content_id":"04563:04563:2020-05-22-全文修正:28","說明":"為提升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涉及本法第二條情事之審查進度，課予機關首長除以行政懲處方式處罰涉及違失行為之公務人員以外，並要求所屬機關除依以上方式處理以外，應由其機關於六個月內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另外，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應於六個月內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爰提案修正第一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除已為行政懲處外，應由其機關於六個月內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除依上述方式處置外，應於六個月內逕送懲戒法院審理。\n\n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