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3/11243012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8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900"}],"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4: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明文","陳歐珀","王美惠","賴惠員","羅美玲","沈發惠","陳培瑜","陳秀寳","陳素月","吳秉叡","莊瑞雄","陳靜敏","莊競程","何欣純","邱泰源","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5-0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12號","laws":["04613"],"提案編號":"20委10033112","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已定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規定，如違反典試法又觸犯刑法者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恐將產生雙重加重情形。爰提出「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建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n二、刪除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之第二項：\n(一)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果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n(二)基於保障法律上之實質平等，任何人只要造成依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以妨害考試罪予以論處。宜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刑度，非僅加重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刑度，較為周妥。\n三、原本考試院提案版本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酌作修正：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應僅限於該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任何人違反規定，影響考試結果，造成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皆應予以求償。","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15-01-20-全文修正:3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似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建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n\n二、另外刪除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之第二項：\n\n(一)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n\n(二)基於保障法律上之實質平等，任何人只要造成依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以妨害考試罪予以論處。建議宜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刑度，而非僅加重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刑度，較為周妥。\n\n三、原本考試院提案版本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應僅限於該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影響考試結果，造成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皆應予以求償。","修正":"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n\n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