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7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4:24: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王美惠","陳培瑜","陳靜敏","賴惠員","陳秀寳","羅美玲","莊競程","陳素月","何欣純","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吳秉叡","陳歐珀","邱泰源","莊瑞雄"],"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5-0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1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3113","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現行刑法之妨害考試罪處罰僅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規範不足，國營事業依法舉辦之人員甄試若發生舞弊狀況，同樣嚴重危害國家及考生之權益，除應適度提升刑責以外，並應提高罰金額度。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國營事業薪水、福利和工作保障比照公務員，不易被資遣，工作穩定形同「鐵飯碗」，每年雇員、職員招考吸引多人報考，競爭激烈，吸引不法集團覬覦。\n二、民國109年，高雄地檢署與廉政署查獲國營事業及專科警員班等考試代考舞弊集團，是史上最大國營事業代考舞弊案，兩集團代考國營事業包括中油、台糖、中華電信、台酒、中鋼、台電、警專，集團犯罪所得約新臺幣5,300萬元。而且早在民國105年中油陸續接獲民眾檢舉，舉辦新進人員考試有舞弊情況，電子舞弊集團牽涉其中，護航恐長達10年以上，獲取之不法利益上看億元。\n三、但現行刑法妨害考試罪處罰僅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規範不足，造成國營事業考試或者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所為之考試（例如公費留考、駕照考試等）因並非考試法範圍，不法集團有機可趁。因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對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公費留學考試、駕照考試等），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其考試結果不正確者，皆應以妨害考試罪論處，遏止舞弊亂象。","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國家考試舞弊行為不僅違法，也造成結果不公平正確，嚴重影響文官體制公正而有處罰之必要，為重新建立國民對於考試制度之信心，避免國家法益遭受侵害。同時，國營事業依法舉辦之人員甄試若有舞弊現象亦有損國家舉才公正，危害國家及其他考生之權益，爰修正「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以刑罰約束之，並提整罰金額度。\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