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4: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培慧","羅致政","何志偉","莊瑞雄","蔡適應","黃秀芳","邱議瑩","林靜儀","陳歐珀","張廖萬堅"],"連署人":["郭國文","江永昌","許智傑","林淑芬","陳明文","王美惠","陳培瑜","邱泰源"],"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16號","laws":["01230"],"提案編號":"20委10033116","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羅致政、何志偉、莊瑞雄、蔡適應、黃秀芳、邱議瑩、林靜儀、陳歐珀、張廖萬堅等18人，鑒於近年來因應疫情及通膨等大環境因素，經濟面受到重大影響，且依據物價指數，無法即時反映民生需求及實際生活花費，並可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予以調整，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物價指數無法完整反映民生花費，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數據，麵粉、雞蛋、牙膏等重要民生物資之物價指數年增率為物價指數之兩到三倍，如高麗菜大漲58%，雞蛋、沙拉油、調理油漲價近一成，又如西式早點（漢堡、三明治）漲8.06%、麵包漲7.17%、中式早點（燒餅、飯糰）漲6.78%，足見物價漲幅遠超過整體物價指數之2%至3%，以實際影響人民生活之重要物品調整老人年金方為重要參考依據。\n二、除上述重要民生物資漲價，易影響全國連鎖餐廳，如丹丹漢堡、必勝客已於2022年11月平均分別調漲2.53%及3.3%，麥當勞與肯德基則漲幅超過6%。\n三、不僅是重要物價指數嚴重要漲，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資料，台灣全國房價近四年漲幅超過兩成，房價指數從107年第三季的100.63漲至111年的126.33，因此，老人年金應按2023年物價指數預估調整至五千元整，方能反映實際生活需求。","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為每三年一次。\n\n二、此外，為因應疫情及通膨等整體大環境之因素，經濟層面受到重大影響，然現行機制無法即時反映短期物價劇烈變動，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第一項後段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民生需求、符合現實生活之物價水準。\n\n三、新增第三項，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前項之調整，應組成委員會並召開會議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