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9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4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43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7: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賴惠員"],"連署人":["林宜瑾","蔡易餘","陳秀寳","湯蕙禎","劉世芳","黃秀芳","吳思瑤","劉建國","王美惠","邱泰源","林楚茵","邱議瑩","李昆澤","吳秉叡","范雲","沈發惠","蘇巧慧","蘇治芬","莊瑞雄","江永昌"],"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25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3125","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賴惠員等22人，鑒於臺灣四面環海，擁有豐富海洋資源，為健全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並統籌各機關共同促進海洋產業轉型升級，以收政策統合規劃、資源運用之效，作為未來海洋產業前瞻性發展方向之指導原則，爰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n\n海洋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說明":"鑒於海洋產業發展，有賴各層級政府之共同參與，爰明訂本條例之各層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海洋事業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說明":"一、第一項為海洋產業之定義。\n\n二、鑒於海洋產業之內容與範圍廣泛，中央主管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有賴熟悉特定海洋事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鑒於本條例制訂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其權責肩負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之則，爰於第三項明定之。","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再生能源。\n\n二、海洋生物科技。\n\n三、海洋水資源。\n\n四、海洋礦資源。\n\n五、海洋漁業。\n\n六、海洋文化。\n\n七、海洋教育。\n\n八、海洋地方創生。\n\n九、海洋運動。\n\n十、海洋觀光及遊憩。\n\n十一、海洋遊艇、船舶及其他載具。\n\n十二、海洋運輸及輔助。\n\n十三、海洋養殖。\n\n十四、海洋監測。\n\n十五、海洋測繪。\n\n十六、海洋資訊服務。\n\n十七、海洋工程。\n\n十八、海洋環境保護。\n\n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之發展。"},{"說明":"為完備海洋環境監測及運用測繪技術，以建立海洋資料庫，作為管理決策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依據，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n\n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說明":"為確保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時之經費充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說明":"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推展，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說明":"一、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n\n二、本條之輔導、協助及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說明":"為落實「2020海洋政策白皮書」，鼓勵臺灣人「知海」、「近海」、「近海」、「淨海」及培育海洋產業人才，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n\n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為促進海洋產業轉型及升級，並在海洋產業永續經營、海洋資源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帶動臺灣對海洋議題的關注及公民意識，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四、促進投資招商。\n\n五、培植專業人才。\n\n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七、海洋地方創生。\n\n八、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九、海洋產業群聚。\n\n十、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一、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二、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為鼓勵培訓海洋產業發展專業人才，明定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採取鼓勵、協助並推動海洋事業之學用管到及人才培育。另除大專校院外，亦應創設職業訓練課程，以多元面向增進臺灣海洋產業發展之競爭力。","增訂":"第十一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n\n一、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n\n四、創設海洋事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說明":"為鼓勵海洋產業發展之投資意願，爰於本條規定稅捐之減免。","增訂":"第十二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鼓勵參與海洋產業發展之意願，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爰為第一項規定，以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有年限，規劃實施三年後，再由行政院是情形評估是否延長，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長程規劃與永續經營，爰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用於海洋事務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n\n二、鑒於海洋產業事務龐雜，爰於第二項規定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四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海洋資源永續，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產業發展基金。\n\n海洋產業發展基金其收入來源、提撥程序、計算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提升海洋產業發展之專業性及彈性，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五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說明":"本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