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7: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蘇巧慧","邱志偉"],"連署人":["蔡培慧","莊競程","吳秉叡","陳培瑜","陳秀寳","何欣純","張廖萬堅","林楚茵","林昶佐","張宏陸","洪申翰","邱議瑩","沈發惠","王美惠","陳素月","趙天麟","王定宇","湯蕙禎","林靜儀","陳靜敏","范雲","吳思瑤"],"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29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129","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蘇巧慧、邱志偉等25人，鑒於不肖人士透過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獲取暴利之行徑，嚴重影響一般消費者權益、違背「文化近用」之價值。不以參與藝文活動為目的搶票、哄抬票價的作為，擾亂健全普及之售票機制，已然加深參與藝文活動之階級鴻溝，長遠而言有害我國藝文產業的發展。是故，應訂定明確管制措施以杜炒作後患，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肖人士不以參與藝文活動為目的，獲取票券只為進一步哄抬價格、獲取暴利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一般民眾的文化近用權，主管機關應積極管制，以利票券正常流通。（新增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n二、轉售行為雖涉及自由買賣，然而過往不肖人士對票券價格的炒作與哄抬，已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且長期而言不利我國藝文產業發展，政府實應明列管制標準，使購票行為不再帶有營利目的，購票者即應是藝文活動參與者。因故無法出席，致有轉售票券需求者，除藝文活動主辦單位公告票面價格外，得併計賣方寄件，以及原初購得票券時所付出之手續費。前述寄件成本以參考各通路服務業者、郵局及快遞宅配業者之公告價為主，不得藉故牟利。購票手續費則依官方指定平臺所收之手續費為限。（新增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項）\n三、就當今實況而言，藝文活動票券多以網路為銷售管道，不肖人士遂透過蒐集他人身分證字號、身份證字號隨機產生器、登錄假帳號，又或者透過掃票機器人大量購票。如此作為已違背公平性，亦侵害「文化近用」之權利，致使一般民眾無法順利購得票券，又或者須花費更高成本購票，進一步掘深了參與藝文活動的階級鴻溝。為管制上述不當行徑，爰參酌美國紐約州2016年ACA法案第九條，將刑度訂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參酌刑度及不肖人士獲利金額，酌定一百萬元之上限。（新增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不肖人士購買藝文活動票券，係為高價轉賣以圖利，嚴重影響民眾文化近用權，提高了民眾參與藝文活動門檻，政府實有管制之必要，以確保藝文活動票券正常流通、杜絕有心人轉售藝文活動票券牟利之行為。\n\n三、本條所稱藝文活動票券，乃指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n\n四、過往不肖人士對票券價格的炒作與哄抬，已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且長期而言不利我國藝文產業發展，政府實應明列管制標準，使購票行為不再帶有營利目的，購票者即是藝文活動參與者。因故無法出席，致有轉售票券需求者，除藝文活動主辦單位公告票面價格外，得併計賣方寄件，以及原初購得票券時所付出之手續費。前述寄件成本以參考各通路服務業者、郵局及快遞宅配業者之公告價為主，不得藉故牟利。購票手續費則依官方指定平臺所收之手續費為限。\n\n五、另考量藝文活動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不肖人士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外掛程式等手段，大量購買票券，嚴重影響一般民眾公平購票機會，爰參酌美國紐約州2016年ACA法案第九條，將刑度訂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參酌刑度及不肖人士獲利金額，酌定一百萬元之上限，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保障文化創意產業消費者權益、落實文化平權，並促進藝文活動票券正常流通。\n\n為達前項目標，主管機關應禁止不正當轉賣藝文活動票券、確保藝文活動票券正常流通，杜絕哄抬票券價格巧取利益之情事，並訂定罰鍰標準。\n\n將藝文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賣出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如因故無法出席活動而有轉售需求者，得於票面價格加計賣方票券寄送費及訂票手續費。\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