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5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4: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范雲","沈發惠","何志偉","陳亭妃"],"連署人":["吳秉叡","劉世芳","張廖萬堅","賴品妤","邱議瑩","黃秀芳","江永昌","郭國文","羅致政","陳歐珀","李昆澤","王定宇","陳秀寳","王美惠","吳思瑤","黃世杰","林楚茵","張宏陸"],"first_time":"2023-04-07","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32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13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沈發惠、何志偉、陳亭妃等22人，有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並維護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政府應建立健全市場機制、規範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爰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鑑於熱門藝文表演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甚至有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情形，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爰新增本條。\n\n三、第二項，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該法構成要件舉證困難、罰則過輕，難以適用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黃牛亦有委託代購收取高額報酬者，爰新增本項，特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或代購獲取暴利之行為訂定罰鍰；罰緩之額度係參酌黃牛不法所得通常係暴利，並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n\n四、第三項，現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已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爰訂定本項；另考量行為人犯罪所生危害，不若鐵路車票屬剛性需求，暨參酌美國紐約州二○一六年ACA法案第九條，爰將本項刑度訂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參酌刑度及黃牛獲利金額，酌定一百萬元之上限，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n\n五、第四項，考量自合法授權之售票渠道獲得藝文表演票券者可能另須支出手續費、郵寄費，且其轉售票券時亦可能支出郵寄費，故特規定超過票面金額部分，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支出之郵寄費。\n\n六、第五項，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並防止哄抬收費或以不當方式巧取利益之行為。\n\n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販售或代購，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