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6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305044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欣盈等6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8: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欣盈","羅明才"],"連署人":["鍾佳濱","邱臣遠","陳琬惠","王美惠","李德維","林楚茵","蔡易餘","賴香伶","張其祿","余天","陳玉珍","李貴敏","洪申翰","陳以信","吳怡玎","趙天麟","蘇巧慧","林宜瑾","陳培瑜","郭國文","吳玉琴","孔文吉","張育美","黃世杰","賴惠員","邱志偉","陳瑩","溫玉霞","楊瓊瓔"],"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24","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87號","laws":["01532"],"提案編號":"20委10033187","案由":"本院委員吳欣盈、羅明才等31人，鑒於台灣的外匯存底持績累積，111年12月底外匯存底金額已增達5,549.3億美元，但央行貨幣政策的沖銷措施卻未能完全發揮，無法抑制貨幣供給的大幅增長，導致社會游資充斥，長期來對資產價格上漲壓力影響甚大，造成年輕世代的生活壓力。因此，如何處理台灣的外匯存底過剩，實為政府當務之急。近年來全球金融市場面臨流動性（資金）過於氾濫的狀態，各國央行的資產負債表均過於龐大，易使貨幣政策失去獨立性，美國、歐盟、日本、英國等國陸續在採取縮表政策；我國央行雖未採行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但卻因外匯存底的持續增長，同樣地也面臨與他國資產負債表應減縮的處境，因此，如將外匯存底提撥一部分作為主權財富基金，實不失為央行資產負債表縮表的另類良方。為避免龐大外匯資產無效率的使用，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為我國之主權財富基金，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爰指定央行為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成立政府獨資之專業化及市場化的投資機構，並應針對相關法制、治理架構與權責、風險管理、監督機制等建立周延規範，俾藉由該重要的海外策略投資工具，建立台灣的國際影響力、擴展國際能見度，並與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觀念輝映，提供直接的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機會，爰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32","law_name":"中央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23","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n\n二、國家的外匯存底累積過於龐大、或貨幣數量增加累積過多時，均易使貨幣政策失去獨立性，甚至在遭遇經濟衝擊時難以有效回應。然台灣的外匯存底逐年持續累積，111年11月底我國外匯存底金額已增達5,549.3億美元，二十年間增加三倍餘，高居世界第六位。但央行貨幣政策的沖銷措施未能完全發揮，無法抑制貨幣供給的大幅增長，導致社會游資充斥，長期來對資產價格上漲壓力影響甚大，為當前產業發展不平衡、民眾所得和財富分配不均的主因，造成年輕世代極大的生活壓力，不利於世代和諧及人口成長。因此，如何處理台灣的外匯存底過剩、以及央行資產負債表龐大，實為政府當務之急。\n\n三、央行管理外匯資產係基於其管理貨幣政策的任務，即維持貨幣和金融穩定；但是央行並不需要運用全部的外匯儲備來完成此任務。根據JP Morgan Assets Management-Sovereign Solution Team利用「IMF ARA（Adequacy reserve ratio）」方法，研究2017年中央銀行外匯儲備資產的流動性，發現中央銀行僅需要其資產中的30%即可應對短期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問題。再者，學者預估當外匯儲備資產長期投資報酬率每年增加1.5%時，對GDP的貢獻每年即可有0.3%，顯示台灣的外匯存底如能更有效率地管理，除可活絡政府資產，發揮投資綜效，創造國家總投資獲益，透過「中長期投資收益，可承擔短期投資高風險」的投資策略，能讓「全民股東」「財富極大化」。因此，本條第二項增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設立外匯投資基金，除做為重要的海外策略投資工具外，更能建立台灣的國際影響力、賦予台灣更大的全球連接性，成為全球資本市場領域認可的力量，並能與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觀念輝映，提供直接的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機會。\n\n四、20世紀末，國際上掀起一股主權基金熱潮，具超額外匯準備之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南韓、中國大陸等，為了不讓其超額外匯準備資產對其國內造成通貨膨脹壓力、提高其匯率及資產泡沫化風險，均陸續成立主權基金，俾以賺取更高報酬、降低相關資產之閒置資金機會成本，為重要海內外的策略投資工具。目前全球前20大主權財富基金的規模，均在1,000億美元以上，惟考量到央行在操作外匯存底之流動性，因此，在本法三讀通過後，僅規範提撥外匯存底總額的10%，約555億美元；但為讓台灣的基金規模逐步增長，爾後逐年隨著外匯存底總額之增加，央行仍應維持提撥基金達外匯存底總額之10%。\n\n五、為考量新設機構可能因缺乏經驗而必須付出成本，本條第三項增訂央行為該外匯投資基金之主管機關，且由央行直接管理可收對所有國家盈餘財富集中管理之效；此外，由於不需要與其他機構進行協調，因此當金融市場出現波動時，央行可以迅速作出反應。然因外匯存底是注重流動性及安全性，和需要進行積極性資產管理的外匯投資基金，在發展策略上迥然不同，因此，未來央行仍應將精力集中在現有職責上，而無需處理外匯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換言之，央行應依公司法第一二八條之一成立政府獨資之專業化及市場化的投資機構。\n\n六、為確保政府獨資之專業化及市場化的投資機構能穩健運行，央行應針對設立投資機構之相關法制、基金提撥原則、治理架構與權責、首長任免程序、報告義務、投資策略、風險管理、委外操作、監督機制等項目，分別建立相關周延之規範，應注意排除相關之政治考量，並遵守國際性組織（例如OECD）、聖地牙哥原則（Santiago Principles）所公認之原則及規範。再者，類此專門投資機構通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以公司型態獨立組成，但央行未來可能尚須考量是否排除國營事業管理法及預算法等法規之適用限制。","修正":"第二十條　本行為協助經濟建設，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n\n為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本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百分之十，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對外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等以財務目標為前提之事業或計畫。\n前項基金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成立政府獨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36","說明":"配合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條文，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因此在統籌調度外，增加「及運用」外匯等文字。","修正":"第三十三條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及運用外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6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