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8: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素月","許智傑"],"連署人":["何志偉","張廖萬堅","湯蕙禎","余天","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定宇","張宏陸","陳培瑜","吳思瑤","鄭運鵬","林靜儀","蔡易餘","陳靜敏","洪申翰"],"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298號","laws":["01516"],"提案編號":"20委10033298","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許智傑等17人，鑒於印花稅法自二十三年訂定實施至今，然111年全國印花稅稅收新臺幣157.22億元，僅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重要性已不如過往，卻屢有同一交易行為重複課徵印花稅與營業稅之疑慮，為減少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成長，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者，廢止之，爰提案廢止「印花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印花稅法於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制訂公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為在我國境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然實施至今，有以下爭議：\n(一)對同一交易行為需核課印花稅與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n(二)徵納雙方對於憑證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時有爭議。\n(三)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n(四)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而規避稅負。\n(五)印花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收，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爭稅情形。\n(六)納稅人極易因疏忽未符合規定而遭重罰，且課稅事實難以掌握，稽徵機關需耗費心力輔導或調查補繳印花稅，徒增稽徵成本。\n二、避免上述爭議重複發生，且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成長，印花稅法實無存在必要，爰此提案廢止印花稅法。\n三、為避免影響地方稅收，《印花稅法》廢止案倘經審議通過，在兼顧財政紀律情形下，行政院應補足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使地方政府施政不受影響。","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