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6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8: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何志偉"],"連署人":["鄭運鵬","吳琪銘","羅美玲","洪申翰","邱泰源","王美惠","何欣純","吳玉琴","黃世杰","陳培瑜","趙天麟","蔡培慧","莊競程","陳秀寳","黃秀芳"],"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0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00號","laws":["04605"],"提案編號":"20委10033300","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何志偉等17人，鑑於若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以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考試公平性，為維護國家考試公正可信。因此，爰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二、新增第二項：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僅訂洩題或舞弊似難以周遍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n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因洩題或舞弊似難以周遍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且榜示後始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必須謹慎周妥。","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致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