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8: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莊瑞雄","何志偉","林淑芬","許智傑","張廖萬堅","羅致政","蔡適應","陳歐珀","江永昌","黃秀芳","陳明文","蔡培慧","邱泰源","黃世杰","鍾佳濱"],"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09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309","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文化創意為有價之寶貴資產，政府對於藝文活動展演票務之交易秩序應加以嚴格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應有之權益，防止不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目前各國多有針對黃牛票猖獗之對策與辦法，例如日本對「未經主辦方同意加價轉售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徒刑併科罰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建立票券實名制度，以防止黃牛販賣之情形。\n二、藝文展演為定期定點演出，為方便預購藝文票券者無法如期出席，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市場逐漸興起，為防止轉售票券成為不當獲利之管道，爰訂定罰鍰。\n三、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透過電腦程式進行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實名制購票能有效控制黃牛票問題，因此應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爰增訂本項，主管機關可據此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業界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人場動線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人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n\n三、依據文化部106年「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國內外相關法令盤點及分析」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像是法國、南韓、美國部分州及日本，針對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之行為，均有處罰規定。如法國將該行為認定屬刑事犯罪而於其《刑事法》規範；南韓則將其認定屬輕微犯罪而於其《輕微犯罪法》明定相關罰則。日本於2018年亦公布之「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n\n四、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為防止不法大量透過電腦程式進行掃票，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仿鐵路法訂定刑責與罰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　為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票券市場價格及交易秩序，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文化創意事業之票券實行實名制給予適當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n\n購買前項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三十倍至三百倍罰鍰。加價出售該票券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