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354/11241003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0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17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9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0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8: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洪孟楷","吳斯懷"],"連署人":["陳超明","曾銘宗","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馬文君","王鴻薇","鄭正鈐","謝衣鳯","翁重鈞","游毓蘭","李德維","魯明哲"],"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1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15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0委10033315","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洪孟楷、吳斯懷等16人，鑒於軍人病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依規定撫卹外，對其每一未成年子女應再比照國民年金所訂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又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而死亡者，對其每一位成年子女應再加發撫卹金，以落實對死亡軍人未成年子女之照顧，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條：查，軍人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本人為受益人；查受益人通常係指保險理賠對象，不宜對受撫卹之軍人本人或其遺族稱為受益人，宜改為領受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n二、修正第三條：1.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病故或死亡其未成年子女除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金給予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其未成年子女除依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金給予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但查軍人撫卹條例並無此規定，應比照辦理，以資平衡。爰增訂本條第四項。2.又查，警察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至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予教養至成年，如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但查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而死亡者，其成年子女之照顧應參酌上列規定給予撫卹，以資平衡。爰增訂本條第五項。\n三、配合第十三條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第二十一條，明定加發撫卹支應方式。\n四、又配合本次修正，調整施行日期，以及因預算編列事宜，本次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五、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n\n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n\n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n\n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19-05-03-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其中受益人修正為領受人。\n\n二、修正理由：軍人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死亡撫卹金以期遺族為受益人，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本人為受益人；查，受益人通常係指保險理賠對象，不宜對受撫卹之軍人本人或其遺族稱為受益人，宜改為領受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第三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n\n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n\n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領受人。\n\n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領受人。"},{"現行":"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增訂第四項，增訂理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病故或死亡其未成年子女除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金給予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其未成年子女除依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金給予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但查，軍人撫卹條例並無此規定，應比照辦理，以資平衡。爰增訂本條第四項。\n\n二、增訂第五項，增訂理由：警察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警察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至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予教養至成年，如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但查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而死亡者，其成年子女之照顧應參酌上列規定給予撫卹，以資平衡。爰增訂本條第五項。\n\n三、原第四項移為第六項，並將項次修正之。","修正":"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n\n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n\n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n\n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n\n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領卹子女為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n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其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n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仍依軍人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現行":"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19-05-03-修正:21","說明":"修正第一項，將增訂之第四項及第五項所需經費來源明定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與第六項推定發己之年撫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n\n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n\n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20-12-29-修正:40","說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