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8: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翁重鈞","洪孟楷","陳超明","廖婉汝","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鄭正鈐","馬文君","李德維","游毓蘭","謝衣鳯","呂玉玲","吳斯懷","魯明哲"],"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1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20委10033319","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鑑於我國勞工之產假只有八星期（56天），為鼓勵生育，參考亞洲鄰國給產假之規定，將產假之假期適度提高為十星期（70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人口數快速負成長，111年出生人口只有13萬8,986人，出生率為千分之5.96；111年死亡人口數有20萬7,230人，111年一年的人口減少6萬8,244人。我國人口減少的危機持續加重。\n二、為鼓勵生育，政府應採取全方位的措施，其中一項就是提高產假的假期，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56天）。參考日本有薪產假為14星期（98天）、韓國為13星期（91天）、新加坡為16星期（112天），以我國8星期（56天）的產假為最低，允宜適當調高為10週（70天）。又妊娠流產者，現行規定給期4星期（28天），允應適度調高為5星期（35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n三、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鼓勵生育，適度提早產假假期為十個星期；提高流產者假期為五個星期。","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