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78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8: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育美","洪孟楷"],"連署人":["賴香伶","陳超明","鄭正鈐","鄭麗文","溫玉霞","曾銘宗","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廖婉汝","謝衣鳯","李德維","萬美玲","林德福","林為洲"],"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21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321","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洪孟楷等17人，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爰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並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迄今，期間僅歷經一次修正，乃係於一百零八年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之修正。\n二、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惟近來我國藝文表演票券屢屢傳出黃牛票事件或是行為人以其他不正當之方式取得票券，進而影響群眾平等近用藝文活動之權利，為端正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取得之風氣，使民眾平等享受文化創意產業之近用權，特增訂本法第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特定表演者）、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爰本條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n\n三、第一項，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爰新增本條。\n\n四、第二項，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該法構成要件舉證困難、罰則過輕，難以適用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黃牛亦有委託代購收取高額報酬者，爰新增本項，特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或代購獲取暴利之行為訂定罰鍰；參照澳洲新南威爾斯州二○一七年公平交易修正案係訂定不得逾原始供應成本之百分之十，爰本次修法藝文表演票券票面金額，亦以百分之十以內之金額尚屬合理且可接受之獲利或服務費用，故明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處以罰鍰。又罰緩之額度參酌黃牛不法所得通常係為暴利，為求遏止黃牛之行為，酌定行為人處每張票券價格五到五十倍罰緩，藉此端正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取得近用權利風氣。\n\n五、第三項，現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這些外掛程式並不全然侵入或干擾售票者系統，或造成其財產損害，因此行為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實務上難以之相繩，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係以外力增加購票速度，規避售票者維持線上購票規則之健全之措施，確已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爰訂定本項；另考量行為人犯罪所生危害，未若鐵路車票屬剛性需求，參酌美國紐約州二○一六年ACA法案第九條，爰將本項刑度訂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參黃牛獲利金額係為暴利，黃牛藉電腦技術或是能力上之優勢，故意實行上開犯罪行為，造成公眾文化創意近用權利不公平現象外，亦衍生其他諸多社會問題，為有效警惕上開犯罪行為，爰酌定罰鍰一百萬元，以遏止黃牛之不正行為歪風。\n\n六、第四項，本項所稱主辦單位為綜理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之策劃與進行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另，如說明第四點所述，藝文表演票券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獲利尚屬合理，而考量自合法授權之售票渠道獲得藝文表演票券者可能另須支出手續費、郵寄費，且其轉售票券時亦可能支出郵寄費，故特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部分，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支出之郵寄費。又，本項規定不包括轉售者於二手票券平台或其他非主辦單位販售票券處所取得票券而支付之費用。\n\n七、第五項，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之決心，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五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第二項所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對價販售或代購，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7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