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8: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呂玉玲","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馬文君","陳玉珍","羅明才","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Sra Kacaw","陳超明","游毓蘭","楊瓊瓔","林德福","林為洲","李德維","廖婉汝"],"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399號","laws":["03134"],"提案編號":"20委10033399","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動物保護議題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國內動保意識提升，然以經濟行為包裝之動物交換及贈與方式，已嚴重危害動物生命權。為保障動物權益，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動物於交換或贈與過程中遭受虐待之情事一再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各地夜市、市場、園遊會場域，常有將小動物作為付費遊戲贈品之慣例，大量鼠、兔、魚、鳥類、兩棲類、爬蟲類等各種非犬貓科動物被視為遊戲贈品隨意贈與，除現場環境不佳，遊戲過程不人道恐造成動物之傷害，後續更衍生飼養不當及棄養問題。\n二、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含「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惟遊戲、娛樂難以被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稽查當下無發現明顯虐待動物之狀況，往往難以落實動物保護。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無論是否涉及虐待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之行為，以增進動物福祉。","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一、台灣各地夜市、市場、園遊會場域，常有將小動物作為付費遊戲贈品之慣例，大量鼠、兔、魚、鳥類、兩棲類、爬蟲類等各種非犬貓科動物被視為遊戲贈品隨意贈與，除現場環境不佳，遊戲過程不人道恐造成動物之傷害，後續更衍生飼養不當及棄養問題。\n\n二、動物保護觀念已成國際社會普世價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含「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惟遊戲、娛樂難以被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稽查當下無發現明顯虐待動物之狀況，往往難以落實動物保護。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無論是否涉及虐待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之行為，以增進動物福祉。","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促銷、遊戲、宣傳、娛樂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