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6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150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5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5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8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040702004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17: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李德維","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游毓蘭","楊瓊瓔","陳玉珍","曾銘宗","孔文吉","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廖婉汝","吳怡玎","洪孟楷"],"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00號","laws":["04667"],"提案編號":"20委10033400","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有鑑於本條例自施行以來，隨退撫基金業務發展與政經、社會環境變化，退撫基金運作機制確有調整必要。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時效及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有利於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爰修正有利於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運用範圍，於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效率。","對照表":[{"law_id":"0466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5","說明":"一、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n\n二、第一項第五款修正有利於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運用範圍，於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以提升退撫基金運作效率，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