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519/11245025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8-26,3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0人、委員范雲等19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6人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1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80000"}],"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9: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玉琴","黃世杰","湯蕙禎","莊瑞雄","王美惠"],"連署人":["洪申翰","劉世芳","趙天麟","羅致政","賴品妤","鍾佳濱","郭國文","劉建國","江永昌","林俊憲","陳素月","張宏陸","莊競程","許智傑","陳培瑜"],"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11-06","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03號","laws":["01253"],"提案編號":"20委10033403","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黃世杰、湯蕙禎、莊瑞雄、王美惠等20人，為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性隱私權與名譽權之保護，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n\n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n\n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n\n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n\n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n\n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n\n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n\n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n\n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n\n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n\n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n\n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n\n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n\n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17","說明":"一、家庭暴力之態樣含括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無論是否為同意攝錄，如有家庭成員未經其同意而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將對被害人造成難堪、恐懼等身心創傷，顯有必要透過保護令之核發加以禁止。\n\n二、因應邇來資訊傳播迅速及網路資訊科技之運用快速發展，為保護被害人不受性影像遭散布之精神壓迫，爰針對相對人散布被害人性影像或持有但未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者，增列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可命相對人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或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或命相對人主動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以保護被害人不受二度傷害並免除其精神上所受之虐待。上述保護令之聲請，不以性影像遭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為必要；如家庭成員以性影像作為強制、恐嚇之手段，亦或家庭成員持有之性影像有遭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可能，致使被害人之精神遭受虐待，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者，亦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併此敘明。","修正":"第十四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n\n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n\n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n\n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n\n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n\n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n\n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n\n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n\n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n\n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n\n十三、禁止相對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n\n十四、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n\n十五、命相對人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n\n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n\n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n\n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n\n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現行":"第十六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n\n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n\n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n\n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n\n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19","說明":"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俾利法院得藉由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保護被害人之性隱私權與名譽權。","修正":"第十六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n\n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n\n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之命令。\n\n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n\n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n\n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家庭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事件之移除、下架處理機制，爰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之限制瀏覽、移除、保留資料及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等規定。","修正":"第五十條之二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n\n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現行":"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遷出住居所。\n\n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n\n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69","說明":"一、依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核發通常保護令或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違反者準用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規定處罰；考量處罰明確性原則，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為期明確周妥，爰修正序文予以明訂。另參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將罰金由「十萬元」提高為「三十萬元」。\n\n二、為保護被害人之性隱私權與名譽權，避免被害人之性影像遭持續散布而受二度傷害，爰增列第六款至第八款，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保護令內容者，須負刑事責任，以強化被害人保護令之執行效果與核發效益。","修正":"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n\n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遷出住居所。\n\n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n\n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n\n六、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n\n七、交付、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n\n八、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願先行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或未保留相關資料及提供予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恐造成被害人極大影響與權利損害，爰增訂有關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五十條之二規定之罰責。\n\n三、另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予以明定。","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二　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n\n一、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n\n二、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n\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9","說明":"一、為防止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以性影像對被害人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爰於第一項增訂得準用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規定，以強化被害人保護。\n\n二、為強化年滿十六歲之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散布性影像事件之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處理等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十條之二準用之規定；另考量處罰明確性原則，罰責規定不宜以準用方式規範，爰刪除準用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至今，期間並無窒礙難行之處，顯無須因條文之修正而有再次延後施行之必要，爰此，刪除本條第三項，令修正條文得於公布後立即施行，以強化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的性隱私權與名譽權保護。","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n\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