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9: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黃秀芳"],"連署人":["林宜瑾","陳培瑜","陳靜敏","羅致政","張廖萬堅","湯蕙禎","吳玉琴","鍾佳濱","王美惠","羅美玲","陳明文","林楚茵","賴惠員"],"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07號","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33407","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黃秀芳等17人，為維護家庭照護之品質，及降低缺少家庭照護之時間，並減輕雇主之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雇主通報失聯移工後，相關機關之查獲時限為十五日，以降低申請遞補移工之空窗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經相關機關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特定情事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二、惟隨著外籍移工台人數增加，相關衍生之問題也日益嚴重。據國發會統計，截至2023年底，來台之外籍移工達728,081人，復根據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高達80,331人。惟來台之外籍移工失聯原因不盡相同，不可一律歸責於雇主。\n三、其中雇主為妥善照護家中須受照護之人，雇用外籍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亦佔一定之比例，倘若外籍移工失聯，雇主亦不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仍需等待三個月的時間，始能申請遞補，無疑對家庭照護之困境雪上加霜。爰此，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減少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查獲時限，以利雇主申請遞補，維護家庭照護之品質。\n四、為維護家庭照護之品質，及降低缺少家庭照護之時間，並減輕雇主之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雇主通報失聯移工後，相關機關之查獲時限為十五日，以降低申請遞補移工之空窗期。","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隨著外籍移工台人數增加，相關衍生之問題也日益嚴重。據國發會統計，截至二零二三年底，來台之外籍移工達七十二萬八千零八十一人，復根據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高達八萬零三百三十一人。惟來台之外籍移工失聯原因不盡相同，不可一律歸責於雇主。\n\n二、其中雇主為妥善照護家中須受照護之人，雇用外籍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亦佔一定之比例，倘若外籍移工失聯，雇主亦不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仍需等待三個月的時間，始能申請遞補，無疑對家庭照護之困境雪上加霜。爰此，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減少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查獲時限，以利雇主申請遞補，維護家庭照護之品質。\n\n三、為維護家庭照護之品質，及降低缺少家庭照護之時間，並減輕雇主之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雇主通報失聯移工後，相關機關之查獲時限為十五日，以降低申請遞補移工之空窗期。","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十五日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