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9: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蘇治芬","洪申翰","陳靜敏","張廖萬堅","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江永昌","張宏陸","莊瑞雄","何志偉","黃秀芳","吳思瑤","陳培瑜","陳瑩","郭國文","劉建國"],"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11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0委10033411","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權實施搜索或扣押之人，發現另案應扣押物時，雖侵害人民財產權，然因執行前，無法預見該物存在，復具扣押該物之緊急性、急迫性，毋須獲得扣押裁定，即得為之。\n二、相較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附帶扣押規定，發現同案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之應扣押物，亦得逕行扣押。然需依同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實施後陳報或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等事後監督程序，對干預財產權所行之正當程序較為保護人民。\n三、據此，刪除本條後段「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使檢察官另案扣押，需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實施者，則需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保障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正當程序。","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164","說明":"一、有權實施搜索或扣押之人，發現另案應扣押物時，雖侵害人民財產權，然因執行前，無法預見該物存在，復具扣押該物之緊急性、急迫性，毋須獲得扣押裁定，即得為之。\n\n二、相較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附帶扣押之規定，發現同案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之應扣押物，亦得逕行扣押。然需依同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實施後陳報或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等事後監督程序，對干預人民財產權所行之正當程序較為保護。\n\n三、據此，刪除本條後段「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使檢察官另案扣押，需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實施者，則需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保障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正當程序。","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n\n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