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8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9: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靜敏","王美惠"],"連署人":["蔡培慧","張廖萬堅","陳秀寳","蔡易餘","吳思瑤","王定宇","陳培瑜","余天","林宜瑾","鍾佳濱","邱志偉","湯蕙禎","郭國文","林靜儀","陳亭妃","何欣純","黃秀芳"],"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15號","laws":["01183"],"提案編號":"20委10033415","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王美惠等19人，有鑑於近來發生多起不肖人士針對各大售票系統，撰寫電腦自動訂票程式，搶購熱門演唱會或表演活動票券，事後將購得門票以加價轉售、謀取暴利之情形，嚴重干擾訂票系統之正常運作與公正性，且影響一般消費者之購票權益。為防止黃牛票現象傷害娛樂及運動產業發展，實有提高罰則，以資嚇阻之必要。故爰提案增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後疫情時代，國內有許多大咖歌手將辦演唱會，然而讓黃牛問題再度搬上檯面，天后張惠妹演唱會門票一度出現一張票100萬元、蔡依林演唱會門票飆漲至13萬8,000元的離譜黃牛票價，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與公正性。\n二、參照日本「禁止擅自轉售特定活動門票，確保特定活動門票適當流通的法」規定，「明定以獲利為目的高價轉售門票、以非法轉賣為目的轉讓門票，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日圓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美國及澳洲亦有類似法規，因台灣目前對於黃牛業者之處罰過輕，且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故修法重罰黃牛行為。","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處罰之類型如左：\n\n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n\n二、勒令歇業。\n\n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n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n\n五、沒入。\n\n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n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說明":"現行條文對於罰鍰金額過低，參照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處罰之類型如左：\n\n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n\n二、勒令歇業。\n\n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n\n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n五、沒入。\n\n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n\n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正後移列至第六十四條之一。","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票券黃牛業者轉售運輸、遊樂票券圖利之處罰過輕，為維護社會秩序，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非供自用之運輸、娛樂票券而加價轉售圖利者，處三日拘留，併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810000/details"}